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众呼声 > 吉林四平铁西法院“喝醉酒”协议官司被指太荒唐

吉林四平铁西法院“喝醉酒”协议官司被指太荒唐

2012-05-02 00:01:24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因为男方有外遇,为达到离婚目的不顾一切,将夫妻共有房屋协议给了女方;离婚协议生效将近两年后,男方后悔,起诉到法院,又想要回房屋。四平市两级法院一波三折,最终将房屋判给女方。

核心提示:因为男方有外遇,为达到离婚目的不顾一切,将夫妻共有房屋协议给了女方;离婚协议生效将近两年后,男方后悔,起诉到法院,又想要回房屋。四平市两级法院一波三折,最终将房屋判给女方。正当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时,男方又以“喝醉酒”为由,要求解除当初的离婚协议。律师认为古今中外以“喝醉酒”为理由要求撤销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签署的司法协议文件,是绝无仅有的。

一封读者来信

我叫张喜艳,在2010年10月18日由于夫妻双方感情问题,和由于本案原告高海峰由于婚姻期间不能遵守婚姻诚信原则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我们双方在四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的住房一套协议分割给我,后由于本案原告高海峰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我于2011年5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西民一初第144号),这本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案件,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屡次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在我立案的12天后,即2011年5月30日,本案原告高海峰的母亲盛琴珍在本院要求立案(西民一初第155号)确认该房屋产权为其夫妻共有财产,高海峰父亲以第三人参与诉讼,由于该案对我诉高海峰要求财产分割构成新的权属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我诉高海峰的(西民一初第144号)民事案件审理中止,先行审理原告高海峰的母亲盛琴珍在本院要求立案(西民一初第155号)的案件,四平市铁西区法院民一厅审判长韩晓明于2011年8月5日审理终结,判决一:驳回原告盛琴珍的诉讼请求;判决二:本房产归原告盛琴珍与本案第三人高生所有。该案出现罕见的原被告双赢双输的判决。为此本人于2011年10月上诉四平市中级法院(2011四民一终第590号),经过四平中级法院人民审判委员会缜密的调查与取证,与2012年1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一;判决二: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房产归原告盛琴珍与本案第三人高生所有的判定;判决三:驳回该案第三人高生的诉讼请求。为此,我诉高海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西民一初第144号)案件得以继续审理。(以上情况详见《吉林四平:中级法院被申请集体回避》、《吉林四平:正义的胜利,公正的判决》)

到这时,本来我已经胜诉了,法院应该进入执行阶段,但是2012年3月6日,我突然接到法院通知,高海峰以“喝醉酒”为理由,要求法院撤销我们当初的离婚协议(2012西民一初第77号)。这本来是十分荒唐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喝醉酒”所签协议就可以不算数,何况当初他根本就没有喝酒,而是在十分清醒的情况下、负责办理离婚手续的管理人员再三问过他以后他才签字办理的离婚,法院根本就不应该受理这种以荒唐理由的起诉,但是铁西区法院却受理了。不仅受理了,2012年3月7日开庭时,审判长韩晓明提出由于本案审理应该依据2012西民一初第77号的案件判决做为依据继续审理,再次做出中止本案的裁决。

2012年4月9日,铁西区法院开庭对2012西民一初第77号案件进行审理,审判长竟然依旧是韩晓明。庭审过程中,该案原告高海峰仅仅以“喝醉酒”为理由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这本身就是荒唐可笑的,同时又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诉求没有证据的法院应该不予支持,本案如在其它省市,立案都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铁西区法院不仅立案,并且以这个案件的审理干扰其它案件的正常履行!当我询问何时才能做出判决时,法官给我的答复竟然是:要等2012年3月20日高生在吉林高院的再审结果出来后才可以继续审理并判决,本案滞后判决。

《民诉法证据规则》第76条规定:只有诉求而无证据支持的,法院不予支持。《民诉法》关于案件中止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原告高海峰诉求的是依法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分割,与其父高生在高院再审案件不属同一司法诉求。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案件已经终审判决并已经依法生效,即便高生向吉林高院提出再审,在再审期间也不应该阻止生效判决的履行。因此,本人认为本案滞后审理判决的决定,是不符合民诉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也是违法的决定。本院民一厅审判长韩晓明的滞后判决的决定明显在偏袒一方,并且给对方制造利用高院再审漫长的司法程序与时间以达到拖延公正审判的目的,这种偏袒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原则。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把水源败坏了。为了法律的公正与神圣,本人对审判长韩晓明做出的此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并请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我的异议,尽快对2012西民一初第77号案件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现场目击铁西法院

因为对本案曾经做过报道,张喜艳在案件出现这种新情况后,第一时间告诉了本站,并约请本站记者前往铁西区法院,跟随她一起去送达她对法院提出的异议书。4月27日上午9时许,记者与张喜艳一起来到铁西区法院执行庭所在的办公大楼,亲眼目睹张喜艳将《关于高海峰诉张喜艳离婚财产纠纷一案(2012西民一初第77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滞后判决的异议》送交该法院的陈树平(音)副院长。

也许是这个法院的案子很多,找这位院长的人很多,陈副院长显得很忙。当看完张喜艳送给他的材料后,这位副院长表示自己对案情并不了解,需要找相关办案人员了解一下案情,再给张喜艳答复。但是当张喜艳提到“喝醉酒”能不能作为撤销协议的起诉理由时,这位院长说:我们法院不管是喝酒不喝酒,当事人认为当初的协议不合理,就可以起诉,我们法院也是应该受理的。关于离婚案件分割财产问题,应该是夫妻平分财产,如果是离婚时只有一处房产,应该是一人一半,如果有一方存在过错,可以少分,但不能不分。他再三强调自己从事法院工作30多年了,相关法律了解的很清楚。因为这位院长并没有看卷宗,也没有向办案法官了解案情,记者也不便和这位院长做深入探讨。

律师的观点

就四平市铁西区法院受理以“喝醉酒”为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案一事,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认为:我国物权登记规定与《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二人离婚有权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协议处分,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干涉。《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人不得撤销,第二款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认定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张喜艳与高海峰离婚案中,其离婚证文件显示夫妻双方已经于2010年10月18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证的文件显示,2009年4月17日房产依法买卖过户并依法登记(房产证编号:四平市房权证四字第134263号),原告高海峰与被告张喜艳在婚姻存续期间即2009年4月17日,是通过合法方式善意获得该房产合法产权的,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一、二款的规定,应为善意获取该房屋权属;我国物权登记规定与《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人离婚有权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协议处分,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干涉。

根据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文件显示 ,2010年10月18日夫妻双方在自愿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后,符合离婚条件,经过双方和登记员签字下,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准予登记离婚,并在民政局监誓人监督下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双方在财产、子女、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这是不可更改的客观事实。本案中的房产已经由被告人张喜艳合法拥有;被告张喜艳已经拥有该房屋的绝对排他权。

根据2008年8月1日原告高海峰对家庭施暴的证据照片显示以及2008年8月2日录音,原告高海峰在婚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婚姻诚信原则和道德良知,由于要与婚外异性保持关系要求与被告离婚,为达目的对被告进行了严重的家庭施暴行为,从而导致双方婚姻破裂,被告张喜艳应为无过错方;原告高海峰应为过错方,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原告高海峰严重违反《婚姻法》诚信原则,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高海峰为了达到离婚而与婚外异性第三者结婚的目的,不惜采取家庭施暴,虐待家庭成员,绑架婚姻与道德,放弃社会良俗与责任,甚至放弃男人的尊严行为,2年未回家生活,离婚未果。原告为了摆脱被告与家庭,已经采取相对的极端措施。为此,当被告同意协议离婚时,原告采取放弃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以期达到离婚的目的。综上所诉,原告放弃房屋权属,是为了最终逃避婚姻家庭责任与原告的最佳途径,所以原告是自愿放弃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高海峰在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产分割给被告张喜艳,是合法有效的司法行为;原告高海峰在与张喜艳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产归张喜艳所有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转让或赠予行为,而是一种离婚要约条件的契约行为的双方约定。原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产归张喜艳所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张喜艳获得该房产是本房产新的合法拥有人是有客观事实根据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合同法》第十九条,双方的离婚协议既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合同无效行为,更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任意一个条款。因此原告要求依法撤销双方约定是没有客观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最高院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仅仅以“喝醉酒”为由提起诉讼是不能作为其诉求证据的。

本案双方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不是私下的约定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如果仅仅以“喝醉酒”为理由来抗衡国家政府部门的司法行为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不但法理不通,也是法律不能容忍与允许的;“喝醉酒”不知情,不能成为其诉讼主张的合法理由与证据,以虚构的“喝醉酒”为理由要求撤销协议,不但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与保护,也是置国家政府司法行为于不顾,同样法院应该在立案时不予支持。在浩瀚的法海中,古今中外以“喝醉酒”为荒唐理由要求撤销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签署的司法协议文件是绝无仅有的。

另外,四平市中级法院(2011四民一终第590号)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期间并不影响其执行。铁西区法院因为一方申诉没有结果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这是既不合法也不和情理的。

看来,当初双方离婚时,原告高海峰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已经是不择手段了。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已经将近两年后,他又以“喝醉酒”为由要求法院解除离婚协议,究竟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铁西区法院以一个申诉案件的判决尚未出结果为由,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否欠妥?本站将继续关注。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协作单位:《廉政与法制》促进会、《中国政府管理》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中国管理通讯》内部参考资料编辑部

驻站法律顾问:杨航远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Copyright 市长杂志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京ICP备11037134号-2

值班编辑QQ:2247703677 稿件问题请联系此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