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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查公路三乱两交警大队长被免

2012-06-14 20:41:27 编辑:郭岐川 作者:冯文战 来源: 三晋都市报 浏览次数:0

6月13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了近期查实的运城新绛县、吕梁柳林县公安交警两起公路“三乱”案件,并向广大群众重申7种举报渠道,号召大家继续积极举报交警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6月13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交警总队)向社会公布了近期查实的运城新绛县、吕梁柳林县公安交警两起公路“三乱”案件,并向广大群众重申7种举报渠道,号召大家继续积极举报交警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一、关于群众投诉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巡警一中队负责人王建国收“黑钱”问题。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调查组查证,今年5月25日凌晨12时,新绛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协管员李海宁执勤时,示意一辆半挂牵引车靠边接受检查,发现该车换了驾驶人。该车超过李海宁停下后,李海宁向驾驶员敬礼并让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李海宁把驾驶证和行驶证交给一中队负责人王建国,并汇报了司机换位的事情。王建国在处理该车司机的违法行为时,司机塞给王建国现金1000元,写出检查后被放行。调查组查证此违纪事实过程中,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马千里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多次主动做当事人王建国的思想工作,促使王建国主动交代了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规范执法行为禁绝公路“三乱”十五条措施》的规定,建议给予王建国开除处分,给予马千里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薛吉昌大队长职务。

二、关于柳林交警大队协管员刘亚强违规收取现金、擅自涂改法律文书问题。经吕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组查证,今年4月21日15时,当事人杨某驾车在柳林城区电力宾馆路段与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根据当事人杨某的违法行为和所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杨某应缴纳200元罚款,并赔偿宋某200元。但是,杨某给了宋某200元赔偿款后,给了处理事故的协管员刘亚强200元现金。4月27日,刘亚强得知自己因此事被举报后,找了个“二道贩子”,在银行为当事人杨某代缴了200元罚款,但没有将罚款单据交给杨某。另外,刘亚强违反规定,擅自将协议书上一次性赔偿200元改为800元。调查组发现,此事件中,柳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李鸿兵有严重失职行为,安排协管员刘亚强一人去现场。协管员刘亚强不具备执法资格,违规收取举报人200元现金,在被举报后才委托别人代为向银行缴纳200元罚款,且办案程序滞后,还曾擅自涂改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规范执法行为禁绝公路“三乱”十五条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刘亚强予以辞退,给予李鸿兵撤职处分,给予柳林县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郭跃平撤职处分,免去柳林县交警大队孙乃勤大队长职务。

据了解,今年3月16日以来,为杜绝公路“三乱”,重树交警队伍的良好形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先后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大对公路“三乱”案件的查办力度,并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公路“三乱”问题,一律按照“直查快办”的原则,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截至目前,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接到群众关于公路“三乱”的举报30多起,但仅查实上述两起。

“导致查实困难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多数举报人举报后心存顾虑,不敢配合调查组的取证工作。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完全取信于民,现在,我们向社会通报这两起案件的查处情况,就是要让大家相信我们查处‘害群之马’的决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尹喜平说。在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重申7种举报渠道:电话0351-4968000;局长热线96122(省 内 不 拨 区 号);微博 http://t.qq.com/shanxijiaojing(省交警总队官方微博);短信号码18603458000;QQ2371091792(山西交警);邮箱[email protected];尹喜平局长个人微博http://t.qq.com/zongduizhangzaixi-an。(记者 冯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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