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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广东五华县二十余人砸楼

2012-05-30 16:11:25 编辑:郭岐川 作者:朱斌 来源: 新时网 浏览次数:0

昨日,记者在广东省公安厅采访时碰到五华县长布镇红旗村人原村民曾旭权,他来广东省公安厅反映他的住宅被不明身份的二十余人分两次砸坏!然而凶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昨日,记者在广东省公安厅采访时碰到五华县长布镇红旗村人原村民曾旭权,他来广东省公安厅反映他的住宅被不明身份的二十余人分两次砸坏!然而凶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记者在曾旭权出示给广东省公安厅的上访的材料上看到,曾XX于2010年11月5日、11月25日被申诉人分两次从深圳带来20多个涉黑人员,头带白头盔,身穿黑制服,带着铁棒等作案工具将申诉人的房屋砸坏;11月5日将第一层四个房间的楼顶砸了四个大洞(每个洞都近1平方米),导致一层的楼顶无法支撑正常的承重,完全报废;11月25日将第二层的楼顶砸了72个洞和一个近1平方米的大洞,第二层的楼顶被砸时才刚被浇注10个小时,还没过钢筋期(安全的钢筋期为22天左右),致使第二层的楼板完全报废。我都向警方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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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公安厅接访图片

曾旭权告诉记者,当是时长布镇派出所对曾XX等人的犯罪行径给予庇护,对曾XX等参与人及从深圳带来黑社会成员一概没有追究,在取证上避重就轻,指使鉴定结构作出非常低的损失价格,证人用的是由曾XX提供的证人证词,最后用曾XX做为替罪羊,对其一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曾XX也被取保候审;不仅如此五华县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草草结案, 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梅华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曾XX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因曾XX早已被取保候审,因此实际上没有一个人因实施砸我房屋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判决结果上明显维护曾XX。

我房屋被砸而毁坏的面积两层楼总计221平方米,实际损失达近22.48万元(含拆、重建),而经长布镇派出所指定的华价鉴定(2010)250、267号关于混凝土棚面价格鉴定结论核定损失为35633元,法院对此没有任何质疑,并作为减轻被告人的量刑和作为不追究其他人的有利证据,严重损害了我的权利。作为被害人,无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都没有将这个鉴定结果及时通知我,判决是2011年5月11日作出,而我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11年9月22日,因此我要求依法重新进行核定;

对于被告人伙同曾XX、及其儿孙曾XX、曾XX、曾XX、曾XX、其弟李XX(又名曾XX)、侄儿李XX、李XX等人两次纠集黑社会的明显犯罪事实,已构成共同犯罪、并有涉黑的事实,判决只字不提,而是将一起明显的涉黑、共同犯罪案件由大化小成了性质并不恶劣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一个参与人数众多,手段恶劣、具有涉黑性质的案件,如此结果如何服众。我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他共同罪犯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深圳带来的20多个人成员一并绳之以法,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曾旭权表示,我都八十多岁了!我今天到广东省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上访,就是要讨要一个说法。如果不能有一个公道的处理结果,我就是到死也一样的维权到底,哪怕是去北京找中央也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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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检察院接访图片)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丽红说:五华县人民法院的梅华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明显量刑过轻,两次带20多个人员去故意砸坏别人的住宅这一点五华县人民法院并没有注意。

记者 朱斌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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