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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商企业在广西北海市投资中遭遇财产非法侵占的投诉信

2012-04-23 12:49:22 编辑:林峰  来源: 投融界 浏览次数:0

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是由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房产”)系我会主席单位。今因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海投资遭遇财产非法侵占,特致函广西北海的相关部门。

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是由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房产”)系我会主席单位。今因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海投资遭遇财产非法侵占,特致函广西北海的相关部门。

2008年5月,在金融危机最剧烈的时候,锦江房产接受了北海市招商局的招商,和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下称“艺术学院”)签订了联合开发北海市上海路71亩地的合同,并于2008年9月在北海艺校获得该项目的 土地证后开始启动。2009年8月完成了该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所有报批手续,并联合向市政府申报把土地过户到锦江房产名下。在2009年11月28日获得了 市政府同意过户的批文。但锦江房产凭批文于2009年12月初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过程时,无故遭到国土局的拖延,直至12月底在北海国土局的官方网上发现 该土地已被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当锦江房产责问国土局原委时,才被告知:市政府在12月7日又把该土地批给了大山房地产公司。这是一起典型的 在没有撤销原批文的情况下又批给另一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事发后,锦江房产于2010年元月5日向北海市副市长刘宏武询问,刘市长认为这是诈骗行为,建议锦江房产去报案,锦江房产立刻向北海公安局报案,但至今如泥牛入海,了无音信。

而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事发后,大山公司擅自派社会人员强行驱赶工地上的锦江施工人员,强拆已建工房,并非法占有了锦江建了半年多的基础设施(如:填 土、围墙、变压器、管道)。对此,锦江房产向艺术学校校长郑超交涉71亩土地的设施投资时,郑超虽同意支付给锦江房产500万元,但事后却避而不见。锦江 房产多次打报告给市政府,也没有一个部门出面解决这一财产非法占有之事。而锦江从项目获得—项目设计—项目报批—项目失去,至今没有获得解决,仍在黑暗中 苦苦等待,公司还得每月支付房租、人员等费用近10万元左右。

二、这样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案,北海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前提下,拖延了一年多,最终给锦江房产的结论是:北海市政府的这一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构成 违法。土地的权属是看谁在土管局办理的快就归谁。请问土管局凭什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难道北海市政府所有的土地都一女二嫁吗?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合理合 法的答复吗?试问会发生这样的事件的地方,还会有企业敢去投资吗?

广西作为中国东南亚的桥头堡,这几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上自治区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在广大的投资企业中,口碑在不断提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希望这是一次偶然的失误,是一次在相关部门的关心下能够挽回投资损失的事件。

综上所述,这一事件从一地两卖到财产非法占有,整个过程令在北海投资的浙江企业蒙受巨大的人为损失。为此我会特致函广西北海的有关部门,衷心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好锦江公司资产被侵占事件,还企业一个公道!为广西树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形象!

锦江房产公司在北海投资的遭遇,事件的来龙去脉已走过法律程序,相关证据都很完备。若北海市政府收到该函后,15日内还不能给出处理意见,我会将邀请南方 周末报、21世纪经济报、焦点访谈、瞭望周刊、法制报等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该事件公诸于众。让全国人民来评评理。让全体浙商对广西投资环境有一个真实 的了解,以免其他企业再去重蹈覆辙!并将所有的结果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决不让贪赃 枉法之人逍遥法外。

特此,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特别成立维权工作小组,聘请资深律师、记者、并由秘书长蔡骅当任组长。

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

2012年3月23日

附邮寄单位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政协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海市政法委员会

北海市国资委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规划局

附件下载:

行政上诉状1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关于浙商企业投诉在广西北海市投资中遭遇财产非法侵占有关问题的复函

代缴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号

吴邦国委员长,请帮帮这个国家

行政上述状-金董签字版

中级上诉2号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主管

中国城市文化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

大众新讯社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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