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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宁夏戴新华案或为赵作海案的翻版

2012-08-26 15:29:02 编辑:郭岐川 作者:罗竖一 来源: 市长杂志辣眼时评 浏览次数:0

据2012年7月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只因替一名涉嫌受贿的同僚出庭作证,宁夏平罗县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新华却步入命运的拐点。检察院以伪证罪将之诉至法院,一审两次判决均宣告其“无罪”。

据2012年8月24日《大河报》报道,前天,记者从开封市龙亭区法院获悉,制造赵作海冤案的6名被告人已被该院一审宣判,目前开封市中级法院正对此案进行二审。

上述二审的结果究竟会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是,谁也无法否认赵作海一案确是冤案的事实,而参与制造这起冤案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实事求是地讲,当下中国的司法现实有时却是非常残酷的。换言之,像赵作海这样的“幸运儿”,在如今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譬如,据2012年7月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只因替一名涉嫌受贿的同僚出庭作证,宁夏平罗县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戴新华却步入命运的拐点。检察院以伪证罪将之诉至法院,一审两次判决均宣告其“无罪”。经检察院两次抗诉后,伪证案在二审法院蹊跷逆转,戴新华被认定有罪。组织部门将其“双开”后,戴新华走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

戴新华申诉之结局,或许还会是“被认定有罪”,而其不能成为赵作海那样的“幸运儿”。

然有关新闻报道显示,戴新华给自己作证反而受到牵连,张怀兵为其鸣不平。“简直是天大的冤枉!要知道戴新华会因为给我作证被判刑,我还不如自己去蹲监狱。”张怀兵说。

就一般情况而言,张怀兵所说的话,可以成为戴新华确实无罪的佐证。

另据2012年7月9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戴的律师出示了两份证明戴无罪的重要证据,在戴为张出庭前半个月,张曾发短信给自己的律师称,“2007年8月我给平罗纪委写的关于收受礼金的书面材料让戴局长丢失,我该怎么办?”同时,现任平罗监察局局长雷晋芳的书面材料证明,戴曾回原单位办公室寻找过这份材料。“这足以证明,张怀兵找过戴新华反映问题。”戴的辩护律师说。戴的律师在辩护词中称,检察院出示的4份调查笔录、5份讯问笔录和一份交代材料,除第一份调查笔录是无罪供述外,其他全部为有罪供述,戴新华在被批捕以后所有的讯问笔录都是无罪供述,但法庭上并未看到。同时戴在张案中的证言并未影响张案的审判结果,不具备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戴新华做出了“无罪”判决的。

然而,依照有关媒体报道, 2011年1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以戴新华涉嫌伪证罪向大武口法院提起公诉。在检察院看来,张怀兵案中,张事先并未找过戴新华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而是戴为了帮张,在张案出庭时作了伪证。大武口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戴新华不仅在张怀兵案中涉嫌作伪证,还曾找到曾任平罗纪委书记的王金程让其为自己掩盖犯罪事实。

若真如此,那么戴新华就是无冤可申。但是,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王金程本人在一份打印调查笔录中说:“我分析实际上张怀兵没有向平罗县纪检部门投案自首过。”其中“我分析”三个字是手写加上去并摁了手印的。在另一份打印笔录中,王金程将“实际上张怀兵没有向平罗县纪检部门投案自首过”改为“实际上戴新华没有向我汇报过”。

显而易见,王金程的“证言”内藏玄机。然而,《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表明,检察机关认为,这是戴新华作伪证的重要证据。

其实,正如戴新华的辩护律师所言,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王金程对于张怀兵找过戴新华的事并不知情,并不能证明戴新华作伪证。

而据戴新华回忆,从2010年10月25日上午9点起,大武口检察院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50多个小时,要其承认张怀兵并未去过自己的办公室。“他们说只要我承认作了伪证,就放我回去。”戴新华就按照办案人员的交代,称自己作了伪证。

结合有关新闻报道,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戴新华事实上中了某些人的“圈套”。

其实,李庄一案不也如此吗?《城市晚报》2010年2月10日的综合报道显示,据介绍,宣判开始后,李庄听得非常认真,当他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的时候,情绪非常激动,顿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冲向话筒并一把抢在手里气愤地开始高喊:“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说,当时现场场面一度失控。“我对这个判决,我宣布一下,上次开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算认罪,因为我的认罪是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诱导下,承诺认罪能够缓刑,能够不开庭。第二,判决又是有罪,不是缓刑,原来的认罪书我都是欺骗公安局和检察院,你们详细看我的认罪书。希望法庭尊重我的意见,而且公诉人在当时还让我撤销上诉。完全是一种欺骗,这种欺骗早晚会暴露于天下。我希望中国16万律师继续对违犯刑诉法的行为坚决斗争,斗争到底,我会上诉到底的,再见!”李庄说。

事实上,无论是李庄,还是赵作海,当初都是“被认罪”,而从现有的新闻报道来看,宁夏戴新华案或为赵作海案的翻版。所以,希望宁夏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对戴新华案做出公正的裁决,而不要制造冤案。同时,希望中国社会的“被认罪”案早日绝迹。(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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