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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临城县:非法制造爆炸物酿惨剧 7人死亡被指瞒报

2012-08-21 13:35:45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8月7日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东沟村发作一同爆炸事故,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截止MZ与法制社记者发稿时,该事故仍未上报河北省安监局,涉嫌瞒报。

8月7日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东沟村发作一同爆炸事故,致7人死亡,多人受伤。截止MZ与法制社记者发稿时,该事故仍未上报河北省安监局,涉嫌瞒报。

8月15日上午,记者前往临城县调查采访。当来到东沟村左近时,有几位年轻人拦住记者车辆盘诘,并阻拦记者进村,称“如采访可到县委宣传部去”。在临城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引见说:“8月7日清晨,县委政府接到报告,赵庄东沟村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发作爆炸,致2人死亡,3人重伤,2人失踪。这是老百姓形成的与政府无关,但政府不能不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据当地大众反映,临城县是个多矿县,爆炸物品价钱很高,自制炸药牟利的人很多,东沟村制炸药窝点早已有2年多了,当地矿主都晓得,政府有关部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才酿成了这次悲剧。

临城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还通知记者:“截至14日晚上,前来采访该爆炸事故的媒体记者已到达122人,但都被摆平了,至今没有发出稿件。”该副部长要给记者“路费”,被记者回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费法》第七十条规则,消费运营单位发作消费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刻报告本单位担任人。单位担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疾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并依照政府有关规则立刻照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消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坦白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毁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规则,负有安全消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刻依照政府有关规则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安全消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政府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坦白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二条规则,有关政府人民政府、负有安全消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费安全事故坦白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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