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明县“民屋变公房案”县政府造假的情况说明
2012-07-09 12:01:35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06月初,本网记者亲赴广西宁明县采写该县饼加工合作小组房屋被县政府强行划为国有资产一案,稿件刊发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国内众多网站纷纷转载,一些媒体也对此表示关注。
编者按:6月初,本网记者亲赴广西宁明县采写该县饼加工合作小组房屋被县政府强行划为国有资产一案,稿件刊发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国内众多网站纷纷转载,一些媒体也对此表示关注。日前,该案原告给本网发来一份情况说明,惊曝宁明县政府伪造证据,诬陷原告已承认其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原告在给记者发来的情况说明中,逐条驳斥县政府所伪造的不实之处,为廓清事实真相,除了原文标题,本网原文刊出,不做删改。
中国市长网:
第一.2008年在宁明县法院庭审前双方交换证明材料时,我们收到对方交来1991年2月的伪造《报告》一份,他们说是我们原告向县政府写的《报告》,所以被告第三人黄炯球还在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庭审上宣讲这个伪造《报告》,当场被原告揭穿。这是张冠李戴。
这个《报告》有如下的伪造:
1、《报告》第1页第9行称:“1955年中央号召走互助合作道路,实行“行业归口”而组成糖饼合作店”。
我们是饼食加工小组(县档案局文件证明,如附件1)。饼食加工小组在1956年3月组织成立,不是在1955年。
2、《报告》第2页第2行称:“本店与卢志姑购买的房屋契约由陈会计交给副食品加工厂作过渡股金入股(当时并没有办理什么协议手续),生产工具亦搬到副食品加工厂。”
饼食加工小组的人员没有人知道陈会计拿屋契去作过渡股金入股的事,我们只知道陈会计拿屋契去给副食品加工场帮助保管。陈会计是饼食加工小组雇佣的,他没有权利拿屋契去作股金入股。
他们说当时不办理协议手续,那么这样的“股金入股”能成立吗?股金的定额是多少?定息如何领取?
3、《报告》第2页第16行称:“1963年左右,由合作总店通知糖饼店下放人员去领取1958年至1960年(饼食加工小组在1959年9月已被解散回家自谋生活)在副食品加工厂工作期间的公积公益金”。
这里通知的是糖饼店,不是饼食加工小组,因此我们不得领取这匹公积公益金。
4、《报告》第3页的空白处有刘汉章1999年3月16日签名的“此材料是我们几个人一起合议的材料,并给他人代抄的”。
这里的“我们几个人”指的到底是谁?总之不是我们几个原告人。既然刘汉章这样写了,办案人员为何不跟踪去查找“我们几个人”呢?是谁“代抄”的?
5、宁政裁决字[2007]1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裁定书)的第二页第一行起,就是把这个伪造《报告》照样抄写搬上去的,根本不是我们原告人的“申请”。
第二.《处理决定书》第4页第7行称:“经调查查明:陈秀珍等人于1957年6月买得兴远街2号房屋。此后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饼食小组全体成员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职工,其生产工具及生产场所(房屋)等经折价后作为入股股金划为公产”。
这个“经调查查明”称: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哪一个政策的规定?这个“经调查查明”。是违背历史事实的,党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1956年已经完成。哪里还有在1957年6月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饼食加工小组的全体成员过渡为国营企业职工”。是那一条政策规定的?是那一级政府批准的?
“饼食加工小组的生产工具及房屋等经折价后作为入股股金”。这是谁批准对饼食加工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折价入股的?如何划为公产?
第三.宁政初字第10号[2008]行政判决书第17页第6行称:“证据12证明1958年饼食加工小组于公私合营时期,由集体经营过渡为国营,全体成员过渡为国营职工。其房屋因国营需要作价折款,未予以退回。该证据存档在宁明县档案局,是历史记载”……
但是,宁明县档案局证明,查无此“历史记载”。
第四.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行称:本院认为:“兴远街2号房屋已于1959年公私合营时转入副食品加工场,已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这样说来,饼食加工小组连续三年参加公私合营,兴远街2号房屋,有一次被购买处理,有两次被没收处理。饼食加工小组的成员有两次被过渡成为国营企业职工。这些统统都是造假的。
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称:“兴远街2号房屋已于1959年公私合营时已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但是《处理决定书》第3页第5行却说:“1959年和1960年宁明县因经济发生严重困难而实行机构调井压缩人员,饼食加工小组的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务农”。
既然这样,宁民初字第10号[1995]民事裁定书为什么认为:1959年公私合营时,兴远街2号房屋“已属国家所有财产”了呢?当时人员已下放农村务农,1959年还有谁来搞这个公私合营呢?你们是怎么搞的?
但是,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处理决定书》第3页第5行称……饼食加工小组部分人员被下放农村务农,按照1962年10月4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合作小组的小商贩下放农村务农的意见的报告》的规定,已做了退还股金现金等安排,现争议的兴远街2号房屋,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应属于国有资产”。
看来他们以上几次对兴远街2号房屋的处理觉得还不够。1962年10月再作一次新的没收处理。真是多灾多难啊——兴远街2号房屋。他们说:“饼食加工小组部分人员下放务农,已做了退还股金现金等安排”。但是,退还多少股金现金了呢?他们为什么不能举证?
我们说:是假,见不得真的,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
第五.2004年11月16日,县政府召开质证会后,由于久拖不决,我们反复上访崇左市政府,副市长王琨芳很重视此案,指令宁明县政府将饼食加工小组的档案材料反馈上去给他。但是,2005年9月25日,宁明县政府就上报《宁信报[2005]23号》(附件2)称:“经调查,陈秀珍等4人上访反映的兴远街2号房屋地权的归属问题,糖烟公司与个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该案发生在“文革”期间,跨越时间长,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当时的办理人员有的已经不在人世,有的不知去向,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调查工作进展缓慢”……
在这里,他们就是这样欺上压下,制造假材料去欺骗上级领导。该案是发生在“文革”期间吗?是兴远街2号房屋地权的归属问题吗?是糖烟公司与个人的产权纠纷问题吗?当时办理此案的方锦易、黄斌都还健在,并写有证明材料上报给县法制办了,他们为什么说“有的人已不在人世,有的不知去向了呢?”他们就这样存心去欺骗上级领导,他们是不讲天理良心啊!
陈秀珍 劳惠新
刘英章 雷丽华
2012年7月2日
附件:①县档案局证明。
②《宁信报[2005]23号》2006年6月12日抄于崇左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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