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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集团煤矿被曝285万私了一起矿难涉嫌瞒报

2012-08-03 12:18:53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近日,有媒体曝光山西柳林县宏盛集团(聚财塔)煤矿今年3月17日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在事发后,矿方柳林县宏盛集团(聚财塔)煤矿为了躲避责任进行了瞒报

近日,有媒体曝光山西柳林县宏盛集团(聚财塔)煤矿今年3月17日发生的一起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在事发后,矿方柳林县宏盛集团(聚财塔)煤矿为了躲避责任进行了瞒报,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285万元的赔偿协议进行了解。媒体认为,对于恶意瞒报矿难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追究问责。能给逝者安慰,给生者交代,使瞒报在阳光下无处藏身,这才是斩断矿难瞒报事故背后的黑色利益链的治本之策。

2012年3月17日早9点,柳林县宏盛集团(聚财塔)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本地死者:李四儿,30多岁,山西柳林县成家庄镇爱掌村人。在运输环节中因操作不慎被煤溜子活活绞死,事故发生后,煤矿为逃避责任,矿方没有积极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立即将死者转移到陕西省米脂县,并迅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85万元的协议,瞒报了此事故。”

我们分别向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查询求证,确认没有曹家山煤矿安全事故的上报信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究竟这事的真相如何,记者采访了几位本村村民。他们说:“李四儿太年轻,结果就死在矿上了,人家赔了这么多钱,不让说出去”!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煤矿为何敢漠视生命,顶风而上瞒报事故?我们不禁要追问,这瞒报背后是否还存在**问题?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是否有“**勾结”?这中间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呢?

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煤炭局,如果你们一点都不知情,在这件事情中,你们脱得了监管不力的干系吗?试想,如果没有一些部门的“配合”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仅靠矿方能实现瞒报吗?

作为矿方,瞒报事故的“收益”大于“成本”。矿难发生后,矿方宁愿花钱将事故“摆平”,也不愿意上报,是因为一旦事故曝光,就要停产,甚至一个地方的煤矿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整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于矿方来说,这种“损失”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相信,地方政府谁也不愿意在自己的地盘上发生不安全事故,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煤矿停产整顿就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缩减。更重要的一方面,作为当地官员,尤其是相关领导,事故责任的追究直接关系到政府官员的“乌纱帽”。在大多数时候,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其结果往往是丢官罢职。一些地方官员在侥幸心理作用下,与其主动上报丢了“乌纱帽”,不如瞒报蒙混过关。更有甚者,这些监管单位和主管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充当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保护伞”,监管部门形同虚设。

可是,真的就是真的,纸里包不住火,终究,这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践踏法律的,会得到应有的下场。

我们急切希望有关部门警醒一下,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警钟长鸣。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要求贯彻到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才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对于恶意瞒报矿难者,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追究问责。能给逝者安慰,给生者交代,使瞒报在阳光下无处藏身,这才是斩断矿难瞒报事故背后的黑色利益链的治本之策。

谁来还原事实真相?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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