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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纪检委干预林业部门查处林权纠纷影响恶劣

2012-06-21 10:15:30 编辑:林峰  来源: 廉政风云网  浏览次数:0

2012年6月上旬,群众向本网投诉:反映陕西靖边县在新区建设公租房征地时,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委五组与张家畔镇王家庙村委发生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之争

2012年6月上旬,群众向本网投诉:反映陕西靖边县在新区建设公租房征地时,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委五组与张家畔镇王家庙村委发生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之争,先后因镇、县两级政府对林木、林权权属处理不当、不及时,县纪委违反林权纠纷调查程序成立联合工作组介入调查,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新伙场村委五组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调查发现: 2010年7月,靖边县新区征地时,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委五组贾益东等7户村民与王家庙村委发生林权纠纷。贾益东等7户村民及新伙场村委五组其它村民申请确认新伙场南沙争议地的林权所属。靖边县林业局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由李世凯(林业局副局长)、曹龙堂(县林政稽查大队队长)、县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人员方尚东、刘广福、张家畔西街办事处刘汉堂组成工作组,对争议地的权属演变及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当时调查认为:

1、争议地位于新伙场村委南沙(又名瓦窑沙),也叫贾家树园则,面积168.6亩。争议地四至:北至44#电杆以北沙枣树(东北点坐标:0567688.17,4161995.79.西北点坐标:0567373.04,4161864.91),东至新伙场四组村民卢正和、新伙场村民李建民和寨山村村民李生忠的林地(东北坐标:0567688.17,4161995.79、东边中点卢正和、李建民及争议地交汇点坐标:0567738.2,4161838.27、李建民、李生忠及争议地交汇点坐标:0567755.57,4161784.50、东南点坐标:0567758.40,4161651.49)。西至新伙场五组林地(西北点坐标0567374.04,4161864.91、西南点坐标:0567371.82,4161575.46),南至大沙梁与王家庙村集体林地相邻(东南点坐标0567758.40,4161651.49、45#电杆南点坐标:0567589.96,4161619,23、西南点坐标:0567371.82,4161575.46)地类为乔木、灌木林地。主要植被为老柳树、老水桐杨树、新品杨树、沙柳、柠条、沙蒿、沙枣树、毛雾柳等。争议地内的地面附属物:由南向北通过长庆油田高压输电线路45#线塔(坐标:0567586.57,4161708.57)、44#线塔(坐标:0567552.46,4161938.24)。

2、靖边县林业局《关于新伙场村五组及部分村民与王家庙村委林木所有权及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的调查报告》中证人证言及书证方面相对人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委五组及贾家村民的理由更具说服力。一是王家庙村提供的天然气管道占地补偿的书证与争议地无关。自称保存有划界协议,至今提供不出原件和复印件,其所提供的新区征地面积确认书证明争议地被征用,但不是争议地权属之确认。二是王家庙提举的证人证言分为:证明争议地与王家庙村林地的地界是一溜拉骆驼的大沙梁为多数,以刘生岐栽的大沙枣为界的则是少数,并且无根据,不符情理。村委主要领导及部分护林员对地界不清,而刘生岐说事实他清楚又不愿出来作证,村主任杨树成回避调查。三是贾姓村民提供的划界协议及44#和45#电杆占用补偿表证明内容真实,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新伙场村委五组及贾家村民提供的证人其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事实与现场勘验事实相符。由此,所有证据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为:(1)争议地位于张家畔镇新伙场村委南沙与王家庙村委、寨山村委相交界处西北贾家树园则的南边部分。东至由南起寨山村李生忠、新伙场三组李建民、四组卢正和的林地,西至新伙场五组集体林地,北起五组贾姓村民林地,南和寨山李生忠林地一线与王家庙村集体林地相邻,以一溜大沙梁为界。(2)争议地在合作化前是贾益东的祖父贾国玉户家的私有林地,合作化时收回原新伙场大队第五生产小队所有。1961年落实林业政策时下放给贾姓村民管理,1968年又收回集体,1980年第二次落实林业政策时,全部退还给贾姓村民管理至今。期间贾姓村民进行了多次植被更新,雇佣他人护林等。1997年长庆油田高压输电线路二组电杆经过争议地,贾姓村民因补偿低,至1995年有镇政府和新伙场村委协调给贾益东、贾志力赔偿2700元。(3)长庆油田天然气南回干线管道没有经过争议地。(4)争议地内树木疏、排列乱主要植被有老柳树、老水桐杨树、新品杨树、沙柳、柠条、沙蒿、沙枣树、毛雾柳等;相邻王家庙村集体林木排列整齐,林木密,主要植被有新品小杨树。(5)争议地与2010年7月被靖边县新区征用前未发生过任何权属争议。

3、靖边县林业局曾从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得出初步意见:(1)争议地所有权在征用前归新伙场第五组村民小组。(2)争议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贾军军、贾益东等贾姓村民所有。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真实反映的调研报告,却受到干预未能生效。

4、调查中有群众反映:靖边县政府在新区征地时,王家庙村委负责人串通新伙场第五组极少数与贾姓村民有矛盾的张姓村民,捏造事实,欺骗政府,其主张争议地的所有权并通过张家畔镇政府个别领导疏通,争议地由王家庙村委确认测量登记,而未通知贾姓村民参加。为此,贾姓村民从2010年7月起,多次向张家畔镇政府申请确权均不予受理。2011年5月,新区建设推地时被贾姓村民强行阻挡,时任靖边县政府田启庄副县长指令县林业局立案查处,要求张家畔镇政府配合调查。同年9月14日(县政府强行动工),县林业局对争议土地进行现场勘验时,张家畔镇政府负责人和王家庙村委没有到现场。而林业局在调查取证时,王家庙村委负责人在现场未能明确指认争议地的地界及相关事实。事实是争议地周围林地权人和王家庙村委原支书王锦秀及王家庙村委护林员等均证明争议地属贾姓村民多年经营的林地。

2012年开春以来,贾姓村民多次请求靖边县林业局作出林权确认处理。就在县林业局的调查报告即将公布时,靖边县政府周副县长主持政府办公会,先是责成公安局查处,在追究贾姓村民的刑事责任无望后,又责成县纪委和县监察局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指示工作组“设法重新取证,争议地一定要确认给王家庙,否则就乱了”。同时责令工作组调查贾姓买地之事,可以先拘留人。工作组个别成员在对贾志力调查时态度粗野、对证人证言的陈述不全部记录。据了解:贾姓村民目前只有七户,在村里属弱势群体。王家庙村尽有两千多口村民,争议地周边的地权人无一证明争议地是王家庙村委的林地。知情群众透露:现任榆林团市委书记杨政就是王家庙人,直接插手了此林权权属纠纷案。村民反映:靖边县纪委副书记任林权纠纷案工作组长期间,在调查取证时威胁当事人,诱导知情人,曾对证人的证言不利当事人另一方王家庙村的内容不做记录,执意采信一份假协议作为伪证,试图彻底推翻靖边县林业局依法调查的结果。

难道一宗既有管理使用的书证(占地补偿确认表)和一直管理使用三十多年的历史事实,又有相邻地权人的证明,加之植被情况不同(影像资料显示)的林地争议案,就因为因新区的开发现在值钱了,在个别基层官员的操纵下就武断地随便易主?群众对此种做法十分揪心和担忧。

处理林权争议,应按照《国家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由各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负责专业调查。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 “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靖边县纪委违反林权权属调查程序,干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专业调查结果的公正和公平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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