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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携号转网遭拒诉中国移动 诉讼结果同行并不看好

2012-06-04 17:36:50 编辑:林峰  来源: 中国315诚信网  浏览次数:0

使用了七年的移动号码不忍换掉,而其它电信运营商的收费又更优惠,欲携号转网又被中国移动拒绝。恰逢《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首日,该解释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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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七年的移动号码不忍换掉,而其它电信运营商的收费又更优惠,欲携号转网又被中国移动拒绝。恰逢《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首日,该解释规定,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是,北京律师于德华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令其停止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停止侵害原告选择电信产品服务商权利,为原告办理携号转网的业务。

作为原告的于律师认为,对于有立法规定支持在垄断企业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就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作为律师,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尽管案件有取证方面的困难。而且,起诉中国移动即便不成功,也能让其注意到不能随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

律师评论

对于这起对传统垄断企业的诉讼事件,其他律师有何看法呢?

孙宏礼律师:于律师的诉求“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首先,我国现在的法律(包括反垄断法)没有明确确定垄断企业的定义与概念等,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来限制移动、联通、电信的内部规定即说他们的规定不合法,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很难找到法律来支持。

其次,如果法院支持了于律师的请求,以后可能有无数的客户有同样的要求;法院如果支持了移动意见,又会剥夺了客户的自由申请权,权衡之下,法院可能会进行调节,于律师撤诉,如果于律师坚持判决,可能会驳回。

朱久兴律师:律师勇气可嘉 但胜算不大

首先敬佩于律师的勇气和社会责任感,正是有象于律师这样一些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向传统垄断企业发起挑战,才能促使一向朝南坐的传统垄断企业对其不合理的经营行为进行深思,并逐步改进。虽然一个个案的成败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但通过一个个案的宣传报道可以使民众的意识觉醒,使广大消费者意识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且已经习已为常的事件原来也是存在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只有广大消费者均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合理性甚至不合法性,进而引起有关的管理职能部门的重视,才有可能使传统垄断企业逐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正如乘客告铁老大,乘客告航空公司以及司机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等案件一样,应该说如今消费者的权益较之以前确实得到了更好的保证。虽然本案于律师或许会败诉,但其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本律师认为,虽然手机号码在消费者使用的过程中通过交纳使用费使该号码实际为该消费者本人所有,但移动公司限制携号转网,消费者为了享受更优惠的资费,可以选择其他套餐甚至弃用该号码。也就是说,移动公司限制携号转网,消费者并非只能忍受而无其他选择,因此我个人认为,虽然移动公司的该行为有垄断之嫌,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因此于律师可能会败诉。

携号转网:也称作号码可携带、移机不改号,就是一家移动电信运营商的用户,无需改变自己的手机号码,就能转而成为另一家运营商的用户,并享受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持有139号码的手机用户,转入中国电信网,享受中国电信提供的电信运营服务。携号转网主要包括固定号码携带和移动号码携带两种。号码携带有助于扶持新运营商,促使新运营商快速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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