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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为何变身公家房?广西宁明惊现马拉松式维权

2012-06-07 11:42:31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原创 浏览次数:0

日前,记者接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陈秀珍、劳惠新、雷丽华、刘英章的投诉书,书中称他们位于宁明县城兴远街2号的房屋在房屋权属在没有发生合法转移的情况下被划为“国有资产”,并被第三方非法侵占。

日前,记者接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陈秀珍、劳惠新、雷丽华、刘英章的投诉书,书中称他们位于宁明县城兴远街2号的房屋在房屋权属在没有发生合法转移的情况下被划为“国有资产”,并被第三方非法侵占。几十年来,他们多次向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归还房屋,并向县法院和崇左市中院、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但最终都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为弄清这起旷日持久维权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前往广西宁明县进行了实地走访。

民房为何过渡为“国有资产”

5月30日,记者在宁明县城见到了陈秀珍、劳惠新、雷丽华、刘英章四人。这四位老人都是六七十岁了,其中陈秀珍、刘英章已近耄耋。说起几十年来的维权苦衷,刘英章等人抑制不住心中的愤怒。

据刘英章介绍,位于宁明县城兴远街2号的房屋是他的父母刘玉洲、黄秀荣,劳惠新(其夫陈开福已故)的家公、家婆陈星球、阮大姐,雷丽华的父母雷英记、黄美荷以及陈秀珍等7人于1957年6月14日以“饼食加工合作小组”的名义合资购买,并立据定契,作为小组的手工经营用房。

刘英章说:“我的父母和其他5个合资人都是小商贩,靠做饼食为生。1958年,县食杂站(即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前身)下属的副食品加工场为赶制中秋月饼供应市场,就临时雇请我的父母和陈星球、阮大姐、雷英记、黄美荷、陈秀珍去帮忙,之后,县食杂站就借用兴远街2号的房屋拿来孵化鸭子,并安排职工王礼熙来管理。没想到,1959年县食杂站遣散了我的父母以及陈星球、阮大姐、雷英记、黄美荷,只有陈秀珍得以留在国营单位。被副食品加工场遣散后,我的父母和其他合资人自谋生路,就要求县食杂站退还兴远街2号的房屋,但糖烟公司以饼食小组已经参加公私合营转为国营单位职工,房屋已经折价入股划为公产为由,拒绝归还。真是冤枉啊,我的父母什么时候成为了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直到去世,他们从未领取过糖烟公司一分工资,糖烟公司也对他们的病养丧葬从来没有尽到一份义务,而且他们被调整出来后,也从没有领取过所谓的公私合营“入股定息”。1990年起,我们就正式向县有关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归还房屋,但是县政府一直不予解决。”

记者为此走访了宁明县有关部门。宁明县法制办主任刘军认为,根据宁明县档案局存档文档、宁明县法院存档卷宗材料和当事人报告陈述等材料,都证明了上世纪50年代宁明县对本县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饼食加工合作小组”参加公私合营,其成员已经全部过渡为国营企业职工,原有生产场所即兴远街2号的房屋经折价后作为入股股金,由当时的县食杂站(现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并且该争议房屋的房契也为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执存。“兴远街2号的房屋经过公私合营折价入股划为公产,并且根据当时的政策,‘饼食加工合作小组’的成员还领取了入股定息以及在县食杂站副食品加工场工作其间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县法院和市中院的判决可以认定,兴远街2号的房屋已经作价折款过渡为国有资产。” 刘军如是说。

争议房屋是否参加“公私合营”

此争议案件焦点集中在了兴远街2号的房屋是否参加公私合营折价入股。记者在宁明县法制办采访中,提出要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但只拿到了宁明县法院的判决书及崇左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该县法制办主任刘军坚称,关于兴远街2号房屋的案子,“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判决书里面都说得很清楚,你们可以查看《宁明县宁政裁决字【2007】13号行政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

作为健在的当事原告,陈秀珍并不认同“饼食加工合作小组”参加过公私合营的说法,她对记者说:“进入食杂站工作时,我们的生产工具、房屋根本没有折价过。而且我们‘饼食加工合作小组’只在县食杂站做了一年多,1959年国家经济困难,没有粮油供应,食杂站的领导就叫我们7个人回家自谋生活,除了我,其他6个人又都做回小商贩,我们只是短期雇佣性质,怎么能说我们全部过渡到国营企业职工了呢?如果说我们的房屋已经折价入股,那么县里应该留存有相关凭证,而且我们被调整出来后没有领取任何的股金定息。”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饼食加工合作小组”7人中只有陈秀珍保留了国营企业职工身份,现为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即县食杂站)的退休职工,但是,耐人寻味的是,陈秀珍之所以在1959年被调整出食杂站后又进入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其实颇有一番周折。据其陈述,1960年,宁明县有关部门安排她进入县华侨商店,后来华侨商店解散,陈秀珍又被安排进县服务公司。因其有制作食品的手艺,后来才机缘巧合的调入县食杂站副食品加工场工作至退休。

对于为何兴远街2号的房屋屋契由现在的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存执,记者来到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该公司副经理朱平称,兴远街2号的房屋屋契的确由公司存执,因为“兴远街2号的房屋已经折价入股,属于国有资产,屋契就由我们来保管。”当记者提出,既然房屋已经过渡为国有资产,房屋权属是否已经发生转移,并要求查看屋契,被朱平一口拒绝,并称“案子已经终审,房屋是我们公司买下来的,你们有什么问题去找县政府”。

然而,陈秀珍告诉记者,兴远街2号的房屋屋契之所以存放在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是因为当时‘饼食加工合作小组’成员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就聘请了一个叫陈运富的会计管理帐目,当时也把房契一起交给了陈运富保管。陈秀珍说:“1958年县食杂站副食品加工场叫小组成员去帮忙加工,小组也没什么事做了,陈运富就把房契交给了县食杂站代为管理。陈运富只是雇佣来的人员,没有我们小组全体成员的同意和委托,他没有权利拿房屋屋契去搞公私合营。” 陈秀珍认为,兴远街2号的房屋屋契上很清楚的写着,所有权人还是“饼食加工合作小组”,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必须要正视历史事实,存执屋契并不能说明房屋权属的转移,兴远街2号的房屋参加公私合营过渡为“国有资产”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刘英章向记者出示的一份证明则显示,1996年10月,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曾向宁明县国资局申请对兴远街2号的房屋进行权属调查,宁明县国资局于1997年3月31日作出《关于兴远街2号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称:“我们认为,无论丛房屋的来源、历史的变迁、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现有证据来看,2号房屋归陈秀珍等7人所有较为妥当。”

记者就此询问宁明县法制办主任刘军,如果说兴远街2号房屋参加公私合营经折价入股为公产,那么,这个调查结果是怎样得来的?这个调查又有什么政策及法律依据?刘军则回答:“因为搬办公室,有些原始凭证已经找不到了。”

刘军说,这个案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太长,导致存档不善,《宁明县宁政裁决字【2007】13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秀珍、刘英章等人则提出质疑:如果兴远街2号房屋产权已经参加公私合营过渡为国有资产,那么房屋权属实体是否已经变更?不动产的权属变更必须依法登记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何50多年来兴远街2号房屋屋契所有权人一栏仍然是“饼食加工合作小组”,而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一直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呢?“那是因为县政府根本拿不出房屋参加公私合营的证据,糖业烟酒公司很心虚!”刘英章说。

对于刘军所说的“因历史年代久远,相关原始凭据丢失”的说法,刘英章则表达了极大愤慨:“一句‘丢失’了就想逃避混淆事实?判决书里的很多证明材料都经不起推敲。县政府既然认为兴远街2号房屋已经过渡为国有资产,那么,我们要求县政府向我们举证:当年有没有下发过对‘饼食加工合作小组’进行公私合营清产核资的批文;兴远街2号房屋确切于具体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作价入股?作价多少?‘饼食加工合作小组’7人全部过渡为国营单位职工有何证据?‘饼食加工合作小组’成员被调整出县食杂站副食品加工场后,股金退还有何帐目可查?兴远街2号房屋划为公产权属发生转移有何证明材料?”

刘英章对记者说:“我们提出的举证要求,县政府至今一条都举不出来!”

历史迷案引发马拉松式维权

5月30日下午,陈秀珍、劳惠新、雷丽华、刘英章等人再次来到宁明县法制办,询问前段时间提交的申请报告处理情况如何。刘军则回复说:“你们去信访局递交材料,不要来找我。根据《信访条例》,我也只能根据你们的问题向县信访局做出答复。”

刘英章告诉记者,这几十年来,为了讨回兴远街2号的房屋,他们多次走访,递交材料,但是,都被踢了皮球,“我们去信访局,信访局的领导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你们找法制办去。”

据了解,“饼食加工合作小组”中的7人只有陈秀珍健在,其他6人都已去世。从1990年以来,陈秀珍和“饼食加工合作小组”的继承人就走上了漫长的马拉松式维权路。

“饼食加工合作小组”的继承人认为,他们的父辈并没有从小商贩过渡到国营企业职工,而且被调整出县食杂站副食品加工场后,就撒手不管,这么一进一出,房屋莫名其妙的被占了,除了陈秀珍,其他6人从未领取享受过退休工资福利,宁明县糖业烟酒公司也没有尽到生养死葬的责任和义务,自己的房屋不明不白的就不是自己的了,于情于法,他们都无法告慰先人,也不能咽下这口冤气。

刘英章说:“就算我们老了,走不动了,我们的后辈要接班,一定要维权到底,不管磨多少年,一定得把自己的房屋要回来!”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广西宁明县的这起案子涉及到上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公私合营历史问题,当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赎买”政策,扩大了公私合营的对象,有的地方出现一刀切,笼统的把普通群众中的小商小贩一概列入“私”方。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也采取拨乱反正,下发过《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文件,但是各地在处理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执行尺度都不尽统一。处理这起案子,应围绕房屋权属归属作为评判标准解决纠纷,在确认事实基础上,以确凿证据作为评判依据,妥善解决相关诉求,以期避免因马拉松式维权出现的行政资源大量耗费、群众被迫采取非常规诉求方式,导致社会出现不和谐等官民皆伤的结局。

关于广西宁明县这起案子,本刊记者将做更深入的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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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饼食加工合作小组” 唯一健在人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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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陈秀珍、劳惠新、雷丽华、刘英章四位老人坚持维权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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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图中低矮的砖瓦房子就是“饼食加工合作小组” 合资购买的宁明县城兴远街2号的房屋,50多年来保持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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