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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协和医院使用骨肽过敏致人死亡案

2012-05-29 00:14:56 编辑:林峰  来源: 正义之声网 浏览次数:0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出庭参加了原告诉协和医院医疗责任赔偿纠纷一案,通过法庭的调查和双方的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本代理人,依法发表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在合议时参考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出庭参加了原告诉协和医院医疗责任赔偿纠纷一案,通过法庭的调查和双方的庭审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本代理人,依法发表代理意见,供审判员在合议时参考采纳:

一、被告使用骨肽,导致康小文过敏死亡,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1、康小文住院前,经过各方面检查,康小文头部擦伤、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其它一切正常。被告为了救治患者,对患者使用骨肽。根据骨肽说明和相关骨肽不良反应案例,被告应当详细查看骨肽说明书,在使用骨肽时应该注意不良反应。可是被告的主治医师在庭审中,针对骨肽不良反应和出现过敏情况如何施救,回答毫无章法,与实际使用骨肽和解救措施驴嘴不对马面,这样的医师让人不寒而栗。

2、患者康小文在9:20分使用骨肽,9:30分出现不良反应既发冷,患者家户告知医生,医师竟然称:这是正常反映。这一点法庭上在发问医师时已经证实这一点,认可9:30分康小文出现发冷。家属告知医师,医师这时没有及时进行查看义务、诊治义务,而是让家属拿被子加盖,因为医师的不作为行为而导致患者失去救治机会。

3、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监测发现,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在临床使用中的严重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情况较严重,临床不合理用药现象也较突出。药监部门提醒医护人员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推荐的用法用量使用,严禁与其他药物搭配使用;给药期间应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症状,则应立即停药或给予适当的救治措施。但是本案患者出现过敏时,医师没有立即拔掉骨肽注射液,只是注射抗过敏药物,这种施救措施存在严重的瑕疵,从而导致患者死亡的结果。这一事实,在法庭上,本代理人发问时患者出现过敏时,是否拔掉针头时,被告医师称:没有拔掉针头。

4、在庭审中,就被告医师使用骨肽用量时,主治医师竟然称:没有使用骨肽。该医师的回答,与院方的答辩状、病例药物使用情况严重不符,这一点不难看出,患者是使用骨肽过敏导致死亡,被告有意的逃避责任,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这一点请法庭认真的审查被告陈述和相关病例,病例中关于用药中,明确记载9:20分使用骨肽,切有护士签字。庭审中,被告辩称,没有使用,这有点难以自圆其说。被告隐瞒使用骨肽的行为,已经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

二、被告未履行告知尸检义务,应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原告亲属康小文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病情突变并致猝死,在死亡原因不明情况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及时申请提出尸检,但被告却未提出,导致丧失鉴定条件,致其无法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院没有及时对患者尽到查看、诊治义务,致使患者失去抢救机会导致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提出进行尸检。况且患者家属,针对患者出现死亡不解,好好的人只是骨折住院治疗,怎么会出现死亡提出质疑。被告应当告知亡者家属进行尸检。尸检的意义在于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活动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判断依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若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活动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亲属康小文因病情突变抢救无效死亡,在患者死亡时被告对其死亡原因并不明确(注:在法庭上,被代理人发文医师时,问道:“当时家属对死因提出质疑,你们认为是什么原因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医师回答:“这种原因很多,当时没有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一) 规定,被告应当告知家属对尸体进行尸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应及时告知或要求原告家属进行尸检,由于被告未及时提出尸检,丧失鉴定条件,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没有尸检结论,按“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定,医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被告协和医院在庭审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不予支持。

在庭审中,被告一直推脱责任,但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规定,被告针对自己的辩解,未提出任何证明材料,加以证实自己的辩称理由是成立的,被告对自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该辩称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目前被告应当针对,其在医疗救治中没有存在过错,康小文的死因与治疗没有关联的事实举证。

综上所述:原告亲属康小文到被告医院救治,因为被告违反治疗操作规程,在使用骨肽中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使用,同时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尽到观察、诊治、告知义务,导致康小文死亡,这中间与被告严重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辩称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不予支持。恳请贵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本代理人意见,作出公平公正判决,真正体现司法公平,保护亡者家属合法权益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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