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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经堂欺骗弱势群体中老年人真相

2012-05-10 17:01:11 编辑:mayormag 作者:于国福有话说1109 来源: 天涯论坛 浏览次数:0

北京奇经堂危害弱势群体中老年人真相,用事实和证据揭露媒体违法宣传、骗子行医、法院法官枉法、行政腐败给弱势群体老人带来的灾难及引发的社会矛盾!

北京奇经堂危害弱势群体中老年人真相

——用事实和证据揭露媒体违法宣传、骗子行医、法院法官枉法、行政腐败给弱势群体老人带来的灾难及引发的社会矛盾!

于国福有话说

话说真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科技的升级,互联网的推广,历史神秘的面纱将被人类揭开!

提示:在社会活动中,如果某种事情和案件被金钱利益所左右,就容易引发腐败窝案的结果!

案例导读:笔者在2011年11月7日,接到来自湖北省鄂州市一位老人周女士(案件原告以下简称受害人)的求助电话,请求帮助评论、举报一起发生在 自己身上的“医患纠纷”官司。通过交流笔者才知道受害人因为是弱势群体老年人,因为没有钱送礼,所以受害人起诉、上诉、申诉主张“医患纠纷”案(见附件: 证据六“第1页”),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见附件:证据一“再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见附件:证据六 “第2、3、4、5页”)、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见附件:证据七“不提起抗诉决定书”)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把案由“医患纠纷”案,篡改为案由“产品质 量”案和对受害人提出的司法救助书面申请事实不予采纳。涉嫌渎职受贿,枉法剥夺受害人的案由诉讼权、辩论权(见附件:证据六“第6页”)。。因此,达到枉 法把受害人起讼、上诉、申诉的案由证据变成无效证据,让受害人前后折腾了8年。其间还多次遭到靠诈骗全国弱势群体中老年人发财富翁的恐吓。接到求助和委托 后笔者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客观证据和陈述,依照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2011年11月下旬对相关涉嫌诈骗的“奇经梅花磁针灸”的前身“必青神”创始 人及“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前身“北京协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至今经过多次注册、注销、吊销、再注册变更“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直至现在的 “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电话了解录音、国家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系统取证。事实证明,从开始至今天在各个媒体大肆广告宣传,创始人自己印刷及制 作的网络视频。以所谓“内病外治”可以治愈多种疾病“神药”其实就是借助人体生理运动而起到保健作用而且没有经过“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受检的“医疗器 械。”那么,为什么这种“医疗器械”会在社会上广泛的推广?这就要与巨大的利益吸引了某些知名媒体责任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进行广告误导宣传的 结果。以下笔者以客观证据公开监督曝光解读事实真相。同时,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举报,并依照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书面回复。

一、湖北省多家媒体违法宣传“神”化了“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造成受害人疾病加重和引发并发症的结果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客观受害经过,通过湖北省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官方权威媒体,得知有与自己同样年龄的胆结石病人,经过“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 (见附件:证据四“第1、4页”) 广告证据“奇经疗法治胆结石症验案”证明自己所患的 “胆结石” 、“哮喘”等疾病,通过“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治疗,可以达到完全消失的信息后(见附件:证据四“第5、6页”),就按照广播广告的地址找到了经营销售 服务的“北京奇经总部”在武汉市开设的“武汉奇经服务中心”及多家为“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提供销售渠道的医院,并在多个被告的精心误导下(见附 件:证据四“第1、4、5、6页”),购买“奇经梅花磁针灸”系列产品(见附件:证据三“第1页”;证据四“第2、3页”)和接受治疗(见附件:证据五 “治疗就诊书面材料”)。上述客观事实经过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为广告误导、接受治疗受到了损害和引发并发症。

二、通过调查了解和在国家行政监督、管理公开系统查询结果证据证明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枉法事实和“梅花磁针灸”真相

1、经官方公开信息系统查询和互联网调查结果:“梅花磁针灸”的起源与“北京协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和“北京协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专卖店”研制、销 售真相。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事实经过和证据,“必青神”足部治疗器反馈卡《必青鞋》(见附件:证据三“第1页”)。笔者依法通过电话多次对证据调查(全程 有录音),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武汉市工商局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结果,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诉讼中提到的“北京奇经总部”在武汉市开设 的“武汉奇经服务中心”两个企业无信息显示,涉嫌违法经营或服务 (见附件:证据二)。在对受害人提供证据“必青神”足部治疗器反馈卡《必青鞋》证明,受害人在2002年购买使用的“必青神鞋”系鄂州专卖店出售。通过笔 者对该产品互联网搜索查询结果显示,“必青神”产品属于早在1994年4月11日和1995年6月2日,在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注册的“北京协弘医 药科技发展中心”和“北京协弘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专卖店”研制、销售、经营的产品。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查询结果显示,以上两个企业分别在2001年 1月5日和1998年8月3日注销(见附件:证据三“第4、5、6页”)。这就证明受害人购买使用的“必青神鞋”产品,是在研制、生产、销售企业注销后, 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如果注销原因,是因安全性危害投诉。那么,此医疗器械应该为法定查封禁用的非法产品。而且在互联网上搜索“必青神”信息结果显示“必 青神”和“驰誉”保健鞋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纠纷,曾经发生过“淝水大战”。并且显示在10多年前,就有人在上述企业注册管辖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起 诉过的记录“骗子公司的必青神药磁疗鞋”(见附件:证据十一“第1页”)。

2、经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和互联网调查结果:“梅花磁针灸”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和“ 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分部” 生产、销售真相。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事实经过和证据,在2002年之后购买使用的“奇经梅花磁针灸、奇经梅花磁针”“奇经专用增效垫产品”(见附件:证据 四“第2、3页”)。笔者依法通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系统,对生产单位:“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三个国产器械注册 编号,产品名称:“梅花磁针灸”系列产品。(见附件:证据八“第1、2、3、4页”)。在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系统查询“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 心”结果证明:“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只显示1条结果是“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分部”在2003年8月22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通州分局注册,在2006 年2月16日注销(见附件:证据八“第5、6页”)。根据受害人提供在2002年之后购买使用的“奇经梅花磁针灸、奇经梅花磁针”“奇经专用增效垫产品”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系统“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受检目录”查询,结果全部无受检显示(见附件:证据四“第7、8、9页”),可以证明受害人购买使用 的上述产品,属于没有依法经过正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受检产品。

3、经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梅花磁针灸”系列产品与“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上不存在生产关系,及湖北省三级法院涉嫌渎职包庇。 “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部”工商注册信息真相。【重点提示: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客观事实证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见附件:证据一“第 5页,第11-13行”)对法院判决认定所谓的“另经查明,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于2005年12月1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 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结果“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没有在工商局注册,怎么变更“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证明湖北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为了包庇不法分子,什么谎言都可以编造!(见附件:证据一“第5页,第11-13行”;证据八“第5 页”)】。经北京市工商企业网查询“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果显示两条信息即“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分部”其分别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注册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信息分别显示,成立日期:1999-06-16,经营期限自 2005-12-16,经营期限至:2025-12-15,吊销日期:2011-12-13和成立日期:2006-05-30,经营期限自 2006-05-30,经营期限至:?,吊销日期:2011-10-30(见附件:证据九“第3、4、5页”)】。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事实经过和证据,证 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Ⅱ类中医器械,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见附件:证据九 “第2页”),可是,据受害人提供购买使用的“梅花磁针灸”系列产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展中心”生产,规格 型号:BH-Ⅰ型,与湖北省三级法院认定结果没有任何关联性(见附件:证据八“第2页”)。以上两个公司因何原因吊销?经互联网搜索“北京伯鸿医药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结果显示详细地址:中国北京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f-64、电话:86-010-51553247打通此电话接电话人员称,他们的位置在 北京市海淀区,是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并称经常接到投诉电话…(见附件:证据九“第6页”);此外,互联网结果显示有在10多年前在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骗 子公司的“必青神药磁疗鞋” 和在2007年7月5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见附件:证据十一);2011-01-09福建省泉州市市民投诉对“北京奇经堂”的网 上投诉(见附件:证据十二)。

4、经受害人求助提供的客观证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中,再审被申请人张必青(张毕青、张必清)即“奇经梅花磁针灸”创始人,以虚假违法广告 误导受害人造成病情恶化主要责任人。经国家行政公开系统查询结果和事实真相。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事实受骗经过证据证明主要责任人“奇经梅花磁针灸”创始人 张必青信息,现在又成立“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此,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公开系统对“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没有信息 显示(见附件:证据十“第1、2页”)。经工商网北京市企业信用公开信息查询结果“北京奇经堂”可以看到在北京市范围就有四家企业信息显示。分别是1、 “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北京奇经堂呼家楼保健食品经营中心 ”;3、“北京奇经堂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4、“北京奇经堂望京保健食品经营中心”。以上公司登记信息分别是【(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 号:110105013400912,成立日期:2010-11-26,经营期限自:2010-11-26,经营期限至:2030-11-25,经营范 围:…Ⅱ类医疗器械…;(2)、在朝阳商务中心区工商所登记注册号:110105604204873,成立日期:2010-03-03,经营期限 自:2010-03-03,经营期限至:2014-03-02,经营范围:…Ⅱ类:医疗器械…销售Ⅰ类医疗器械…;(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登记注册号:1102222896881,成立日期:2005-10-12,经营期限自:2010-10-12,经营期限至:2025-10-11,经营 范围:医药技术开发;仓储服务。实缴注册资本10万元;(4)、朝阳望京工商所登记注册号:110105604340791,成立日 期:2010-11-30,经营期限自:2010-11-30,经营期限至:2014-11-29,经营范围:…Ⅱ类医疗器械…销售一类医疗器械…。】 (见附件:证据十“第3、4、5、6、7页”)。经互联网搜索“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可以看到公司的招聘广告很多,其中在公司直招“武汉 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工资1800元-40000元。在其网页下脚可以看到“北京奇经堂”打开网页就是“北京奇经堂”网站(从该网站的 ICP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ICP备案是在浙江区域。本来“北京奇经堂”企业在北京,为什么网站ICP备案在浙江?其中的缘故是什么??)。网站首页 就可以看到“严正声明”标题,其中有受害人使用过的“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治疗颈心综合症—张鹏。打开网页看到“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增效 药垫”等客观事实证据,证明受害人当时在“奇经梅花磁针灸全息诊疗法”医师的处方误导使用了此疗法结果造成病情损伤的“医患纠纷” (见附件:证据十“第8、9页”)。在查看网站“严正声明”说明:“北京奇经堂”及“张必清先生”受到社会上片面报道的影响。及张必清在1998年任世界 中医骨伤联合会总顾问(与受害人提供的“1998-10-20世界中医骨伤科联合会‘委任证书’特委任张必清医师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兼副主席常务副秘书 长” (见附件:证据四“第8页”)完全不一致);2010年起任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见附件:证据十“第10、11页”)。以上四家企业 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公开系统分别查询结果,均没有信息显示。事实证明“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属于经营有Ⅱ类医疗器械、Ⅰ类医疗 器械的企业。均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 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可是“北京奇经堂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却没有“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什么能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登记注册了“营业执照”,是 不是涉嫌违法?

综上,根据受害人提供客观事实经过及证据,证明了由一个制作、经营中医医疗器械(保健器械)的企业(从国家公开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自1994 年开始至今,利用在全国范围内各种媒体、网络,进行广告误导宣传。严重的混淆了医疗与保健品在社会上的依法管理,并且扰乱了医疗秩序,使大批因生理正常改 变的中老年人上当受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且从国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受害人追诉的“医患纠纷”责任人,即现在“北京奇经堂”和“奇经梅花磁 针灸”创始人张必青,自1994年至今天在制作、经营医疗器械以来,采取企业少注册资金,大量在知名度媒体投资大量广告经费,进行误导弱势群体中老年人严 重涉嫌违法犯罪。在制作、经营过程中利用虚假职称“教授”等误导人们,并利用“国家首都北京”的知名度,在全国实施遍地开花的“魔术行医”方式不断的变幻 着企业名称,分别以多个“中心”被注销又使用多个“公司”被吊销。从现在“北京奇经堂”在全国发展规模和业务范围及打出“一个月40000元的高薪”判 断,应该属于那种业务,只有发生的证据才能证明了。总之,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客观证据,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企业涉嫌多方面不法行为是绝对存在的。 根据事实证据证明现在的“北京奇经堂”与以前的“北京奇经总部”一样,都是违法经营企业。为此,笔者根据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提出书面举报届时依法曝光进行舆论监督,笔者根据国家相关举报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受理案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委托人:周鸿英

  举报人:于国福

  2012年4月17日於广州

  附件: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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