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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地产公司售卖人防车位被指诈骗业主千万

2012-07-10 00:08:09 编辑:林峰 作者:薄珺 林凡建 来源: 商务时报 浏览次数:0

“人防车位怎么能卖70年呢,这不是欺诈业主吗?”广西一消费者近日向商务时报记者投诉,南宁一楼盘荣和中央公园向业主兜售负二层的人防车位,每个车位要价15万元。

商务时报记者 薄珺 林凡建

“人防车位怎么能卖70年呢,这不是欺诈业主吗?”广西一消费者近日向商务时报记者投诉,南宁一楼盘荣和中央公园向业主兜售负二层的人防车位,每个车位要价15万元。他咨询过律师,律师答复说,开发商擅自售卖人防车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举涉嫌欺诈。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车位处置权是我的

荣和中央公园是南宁的高档物业小区,由广西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广西荣和集团开发。商务时报记者见到,小区负一层的停车位基本上都挂上了“私家车位”的牌子,有位路过的业主告诉记者,现在荣和中央公园的入住率比较高,对车位的需求很大,连小区周边的空位都成了停车场。

负二层停车场目前还没有正式启用,物业保安告诉记者,6月2日将正式销售该停车场,他让记者到售楼部去咨询。

在荣和中央公园的销售中心,一位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说,负二层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每个售价15万元-20万元不等。有70年使用权,但不能办房产证。记者提出,人防车位所有权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怎么能擅自售卖?

这位销售人员不耐烦地说,不可能,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开发商的,怎么不给卖!

质疑: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像这种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是没有处置权的,属于荣和中央公园全体业主。开发商擅自售卖人防车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说,其一、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第48条楼盘“防空地下室”强制性规划,《物权法》第73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财产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等规定,从法律讲“防空地下室”当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其二、其建设经费已列入项目总投资计入“楼盘开发总成本”,已分摊入“商品房出售价格”,已做为成本列支而减少了“应税总额”,准确地说,开发商“出资”已转由“业主”共同承担。所以从经济上讲,“防空地下室”也当然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该权属规则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有明文体现,即该细则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显然,占用业主共有的“防空地下室”改装的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人防工程建设”实际上“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换言之,这是法律赋予开发商在获取巨额社会回报同时应负的社会责任。可见,开发商利用“车库”、“车位”概念包装盗卖业主共有“防空地下室”是明显违法的。

欺诈:70年使用权不存在

在荣和中央公园的销售协议书上,明确写上了业主“购买”负二层车位后,使用权是70年,但不办理房产证。

刘律师指出,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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