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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龙华街道办“逼迁”葵龙商店

2012-09-05 00:15:10 编辑:林峰  来源: 本网整理 浏览次数:0

在之前龙华街道工商消防等部门对一家面积约八十几平方米的商铺竟然多部门检查执法,两者曾和谐相处数十年,矛盾的爆发之后,该店的“停电”、“提前执行”、“多部门接二连三执法”事件。

2012年8月28日,位于深圳龙华街道办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葵龙商店突然停电,周遭一片漆黑。在之前龙华街道工商消防等部门对一家面积约八十几平方米的商铺竟然多部门检查执法,两者曾和谐相处数十年,矛盾的爆发之后,该店的“停电”、“提前执行”、“多部门接二连三执法”事件。向读者呈现出了一幅街道办“逼迁”商店的图景。将“划拨”背后矛盾呈现。

龙华街道景龙社康中心于2005年入驻原龙华环卫大楼,门诊量日益增加,龙华人民医院多次向街道提出将该大楼的一.三层划拨给景龙社康中心一并使用,经街道领导研究并与区有关部门领导商议后,决定将龙华环卫大楼一至三层全部划拨给景龙社康中心使用。该街道办通知要求租客做好搬迁准备,以便租凭期满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迁离并返还该店铺。其中吴先生(该街道办居民)承租该中心位于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的店铺(即联步路101号),发此通知时,两租户都表示事情太突然不可接受,吴先生租户还算有所克制,签收了该《通知》;。接下来的第二天,吴先生租户给街道办递送了《关于延期承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的请示》,研究后,于2011年7月26日给吴先生租户送达了《关于延期承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问题的复函》,《复函》该物业今后不再用于出租,而是改为社康中心手房,大运过后,看到两租户仍没有搬离,于2011年9月23日向两租户发出《通知》,要求在2011年10月15日前迁离并交回该房屋,后来,既没有接到相关领导对此事进一步行动的相关指示,也从来不见龙华人民医院来人跟踪此事,这件事就这样一直僵持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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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深圳市市场管理宝安分局龙华管理所对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葵龙商店进行清查,7月3日宝安龙华街道办安全生产巡查管理办公室。8月28日深圳市宝安龙城派出所(消防)对此商店清查,其结果都是责令在8月29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8月28日,位于龙华办事处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葵龙商店突然停电,周遭一片漆黑。

吴先生表示:首先,同意搬迁,但需要足够的搬迁时间。但是没过几天,该店就遭到停水停电。“已签军令状,8月底内搬走。”还没说完,电没了。其曾找供电局求助,但由于街道办书记说了算,供电局无权干预此事。现在只能自己发电,一天几千元的发电机租金,致使开支加重。吴先生是1999年就租用了龙华办事处原龙华环卫大楼一楼店铺(面积约80平方米),十多年来一直经营正当生意,已经形成了较稳当的消费群体和销售网络;按时交租交税,从不拖后腿。吴先生根据生意发展的需要,于2010年出资几十万对店铺进行重新装修,并新进了几百万元的货,如果现在搬迁,一时无法找到合适商铺,其无形损失将无法估量,也承担不起。更何况在龙华景华新村东区已经签定新商铺,现在正在装修,说搬也没这么快,前天给书记电话现在就强制。就搬迁的问题,从未提退押金及补贴的事,别人搬迁都有补贴,唯独我们没有。6月底,逼我签承诺书,说不签的话,就天天叫人过来查,以三打两建形式,过来抓人。两个月内无条件搬走,如不搬走,陈书记就会叫人过来让你搬走。说给一天时间搬迁,由于时间紧立即给街道办书记发了信息,说给几天时间搬迁,书记口头答应了,但是8月28号就叫人过来停水停电,第二天就过来停水电,更让吴先生担扰的是,现在搬的新店毕竟也在街道管辖范围内,到时会不会受到类似的待遇?以及新店开业是否还会有隔三差五的“执法”,对此吴先生忧心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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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律师及相关法律专家意见一致为:2010年10月8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按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31日止。合同租赁期满后,吴先生至今仍在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按原合同约定的交租期限及租金金额支付每月租金,对继续交付租金的行为也从未拒绝或提出异议,现在未给宽限期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搬离,其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第232条关于解除不定期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由于吴先生在未履行法定告知的义务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出赔偿装修损失及搬迁费。

一个小商贩简单经营,不仅要遭遇到质检、消防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还受到工商、城管、交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处罚和驱赶这类经常在城市管理领域出现的管理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停电”、再和气的关系也闹僵了。龙华街道办如此“逼迁”葵龙商店,是否有其他隐情?对于弱势群体为谋生而导致的违法行为,省会议中提出明确要求,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与此同时,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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