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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百亩良田被划称成“建设预留地”荒芜至今

2012-03-08 01:20:00 编辑:林峰  来源: 华夏评论网 浏览次数:0

近日,本站连续接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村民反映,称该村村南面的100多亩良田被镇政府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用以租代征的方式租给杨宁集团用于建设物流仓库,后来每亩土地又补发了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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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站连续接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村民反映,称该村村南面的100多亩良田被镇政府以每亩1200元的价格,用以租代征的方式租给杨宁集团用于建设物流仓库,后来每亩土地又补发了400元。但是土地被征后并没有开发,至今仍然荒芜着。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力保18亿亩土地红线,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会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挑衅国家法律威严吗?记者带着疑惑赶赴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

百亩良田荒于一旦

2011年12月14日上午,记者驱车赶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家庄村,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已经被围墙圈占且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建设的100亩良田。在围墙外面,记者看到一片被围墙遮住阳光但是生长茂盛的小麦;透过冰冷的铁质围栏,记者发现在长满枯草的土地上有一排被绿色植物围绕着的树木已经被砍掉了枝枝蔓蔓,在树木旁边堆放了一堆建设用的红色砖块。枯萎的荒草紧贴在凹凸不平的黄土上,显得格外荒凉。

一位在围墙外面的老大爷向记者哭诉说,这块土地以前种植粮食,土质很肥沃,小麦和玉米也长的好,就在去年这块地突然就不让种了,每亩地发给1200元,在今年又发了400元,谁知道发到什么时候,以后要是地没有了,可让我们老百姓怎么活,说着不禁落下了苍老的泪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齐村镇赵庄村占用的100多亩良田手续是否完备呢?

顶风而上 以租代征强占耕地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齐村镇政府,一位姓梁的主任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赵庄村的100亩土地现在还没有进行建设,所以这块土地的性质既不是耕地也不是建设用地,而是“建设预留地”。

梁主任还告诉记者,村民们都领到了补偿款,是按1600元/亩/年领的,共计19年的补偿款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并且让该村的村支书带来了村民和村委签的土地流转协议、村民领补偿款的名单。

在赵庄村村支书的土地流转协议里,记者看到村民是将土地流转到村委会。那么该宗土地是否是“以租代征”呢?记者见到了赵庄村村支书带来的杨宁集团与村委签订的承租合同,在该合同里,记者看到该宗土地是用于建设杨宁物流仓库,但是并没有看到任何有关该宗土地的由耕地转变成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

2006年国发〔2004〕2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土部门:征地没有手续 不存在“建设预留地”之说

2012年1月4日,记者电话连线了枣庄市市中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规划科的一位姓杨的科长告诉记者,不存在建设预留地这种土地性质,建设预留地只是在规划上有这个概念。市中区国土局一位姓冯的局长告诉记者:关于齐村镇赵庄村用于建设杨宁物流仓库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而不存在规划完毕的说法。当记者问到这宗土地没有办理任何的手续,却将土地圈占起来不让村民耕种这种“未批先占”的做法,国土部门该做如何处理时,冯局长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是由检查科的负责,记者随后拨打了检查科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接听。

随后,在枣庄市市中区宣传部,一位姓陈的科长也告诉记者,这宗土地的土地性质是“建设预留地”。为什么国土部门认定没有“建设预留地”这种土地性质,而齐村镇政府和市中区宣传部一同认定这块土地是“建设预留地”呢?

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已经圈占即将用于建设杨宁集团物流仓库的百亩良田是否是以租代征呢?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批文的情况下就禁止老百姓耕种并且圈占土地的行为何时能够制止,谁该为“未批先占”的行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对于此事,本站将继续予以关注。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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