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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同一性质案件 同一法院 为何阴阳两判

2012-06-15 19:44:10 编辑:郭岐川 作者:蒋杰  来源: 南方法治新闻网 浏览次数:0

本网讯(记者 蒋杰 法制与社会记者 王强) 江苏宿迁市同一时间同一性质的案件,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竟出现了两份相反的阴阳判决。

本网讯(记者 蒋杰 法制与社会记者 王强)江苏宿迁市同一时间同一性质的案件,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竟出现了两份相反的阴阳判决。面对这一错判,为讨回公道,宿迁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荣康10年奔波,官司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再到省高院,最后惊动全国人大办公厅,但这一错案至今仍被“雪藏”。6月9日,面对记者采访,张荣康心力交瘁,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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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来自浙江的张荣康到宿迁投资,与宿迁市政府签下了开发楚街的协议,到2006年,总投资8亿元并成功打造中国最具文化特色标志性人文商业街区—楚街。由于张荣康贡献突出,被授予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并担任江苏省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

在2001年宿迁市最大商业步行街拆迁中,沈新涛、沈新江、沈长高3户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拆迁户,却要求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因得不到补偿要求,(商业补偿必须证据齐全)就拒绝搬迁。在长达半年几十次工作无效情况下,2002年1月,富康公司将3户诉至宿迁市宿城区法院。2002年5月,该法院按《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发{1999}30号),判令富康公司依据住宅房屋拆迁标准,以货币形式补偿沈新涛等3户共95万元,并由区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沈新涛等3户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并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2002年9月,中院作出裁定,发回宿城区法院重审。2003年5月,宿城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富康公司补偿拆迁款125万元。富康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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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宿迁中院竟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了(2003年)宿中民终字第374、375、376号终审判决,判决富康公司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补偿3户共595万元,同时还支持了对方产权调换的请求,使被拆迁的3户得到了双重赔偿。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宿迁中院的错判令人啼笑皆非:一是宿迁中院仅仅依据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就认定没有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违建户为合法的商业用房,是违背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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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宿迁中院不顾历史条件,否定了国务院1991年的条例和市政府30号文件,按照2001年以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支持了对方产权调换的请求。国务院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01年的11月1日施行,而楚街的拆迁是2001年9月,宿迁中院用现在法律审判历史问题,新旧政策标准混用,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禁忌。

三是2004年4月20日,〈2003〉宿终民374-376判决:“富康公司执行宿迁市政府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即宿迁市30号文件)对上诉人进行货币补偿、拒绝产权调换违背国务院、建设部、江苏省政府有关拆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和规章规定精神”。沈新涛,沈新江,沈长高,李庆龙等7户拆迁遗留案的个性判决书,当时送达6户拆迁户手中,李庆龙由于地址搞错,没有送达,于2004年6月1日,市中院第002号(内部)民事改判,按照2001年11月1日前的法律依据执行判决:“采取作价补偿方式不违反国务院和江苏省法规规定。要求产权置换,本院不予支持、宿迁市人民政府根据宿迁的具体制定的补偿标准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张荣康对记者说,为什么同一时期,同一法院,同一性质的案子竟然会出现两份截然相反的阴阳判决,李庆龙一案已经改判了,还有6户为什么不改判呢?公理何在,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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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推理,如果说对沈新涛等3户的判决是对的,那么对李庆龙的判决就是错的;那么,就应该给沈新成等上万家已办理拆迁补偿的拆迁户重新进行补偿,如果沈新成等上万家得知两种补偿政策内情要求补偿,政府又无法补偿,将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呢?那么,社会维护能稳定吗?李庆龙的案子也要重审吗?

宿迁中院判决后,张荣康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当时的市委书记仇和写信,反映了这一问题。2004年11月1日,仇和书记批示,要求两天报结果。11月2日,当地政府专门召集市建设局、中院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会办。会议议定:“不管是调解还是司法程序,都应该执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或是统一执行2001年以前的旧标准,或是执行2001年以后的新标准,不能新旧标准混用。”并提出了“由市中院按司法程序于今天就通知宿城区法院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处理意见。

按理说,这一错案在政府的干预下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但良好的愿望终究还是变成了泡影。

协调会成了“一纸空文”。宿迁中院维持原判,并报省高院异地执行。两次查封了富康公司的账户,并转走银行存款682300元,及公司交法院拆迁款928000元,保全营业用房21间、住宅房7间约计人民币1000万元,旷日持久的10年官司使富康公司蒙受了2000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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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公司不得不四处上访,2010年3月2日,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向江苏省高院致函,请高院协调给予纠正处理,但据说是碍于“面子”,无人问津。张荣康将此事反映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两次人大办公厅信访局批复,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这一批复至今石沉大海。张荣康向江苏省高院院长写信,也杳无音讯。

张荣康不得不请求记者伸张正义,还百姓一个公道,撤销《2003宿终民审374-376号判决书》,发回重审,并对a2004宿执0432号民事裁定书及睢宁县人民法院传票予以撤销。

为了“面子”可以滥用法律、阴阳两判,可以顶着不改判,可以凌辱法律,这是谁给的权力?

宿迁曾经是全国改革的一个典型。但为何改革春风难度法院。一个看似平常和简单的错案竟无法改判,内部竟然有哪些难解的“结”?阻力究竟来自何方?到底还有哪些深层次的原因?记者不禁要问:一个知名的民营企业家都要蒙受不白之冤,如果是弱势群体又将会是什么样的结局呢?

但愿那些执法的人,也不要看“花了眼”,尊重法律,共同维护司法公平。

10年冤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记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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