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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引发关注的判决书

2011-12-06 23:46:47 编辑:郭岐川  来源: 千龙网  浏览次数:0

炫狐网消息:(背景)-今年的10月25日下午,曾石生在看守所接到了景洪市法院判决书,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退还200万元人民币给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通用设备厂。

然而,就在整整10个月前,同样是景洪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追缴挪用的资金3426844.96元。曾石生提出上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景洪市法院经两次开庭,作出了重审判决。

2010年12月,景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院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曾石生的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大多以“来源不明”和“与本案无关”为由予以否定。

这一案件在初次宣判后,曾引起法学界多名专家注意,并引起了广泛讨论。“证明设备厂没有出资的证据没有问题,但是证明曾石生出资的证据也不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就本案来讲,双方提供的证据都存在瑕疵,都不是完整的。在双方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判断。在刑事案件当中必须拿证据,这个案子存在诸多疑点,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记者通过向曾石生的家属了解并经曾石生的辩护律师介绍后得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发回重审后,景洪市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并且又变更了起诉书,将指控曾石生挪用资金的数额由3426844.96元又变回200万元。在补充侦查的材料中,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厂长王新民和通用设备厂厂长焦明扬都承认中心最初是由曾石生自己筹资5万元注册的,但他们仍坚持后来增资为58万元是由他们以实物出资的,不过他们也承认当时根本没有价值58万元的货物,但他们解释说是经焦明扬与主管部门协调后,才在没有58万元货物的情况下也注册为58万元。

另外,在补充侦查的材料中,焦明扬和胡玉梅还承认了中心注销后是他们以中心的名义做生意。这使得湛江方面出具的各时期对账明细、景洪市检察院主持的对账记录以及景洪市检察院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都有待推敲,检察院也不把这些文件作为证据了,景洪市检察院自己的鉴定结论,本已作为证据写进起诉书里了,但重审开庭时公诉人却没有把它作为证据。

就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罗金和与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一机械厂以及曾石生的外甥女陈逸敏在勐腊县法院同时进行着另外两场民事诉讼。罗金和要求法院确认把合成种植园转让给他的协议有效,把合成种植园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逸敏的协议无效。勐腊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把合成种植园转让给罗金和的协议以及合成种植园的清算报告都是罗金和一个人制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合成种植园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逸敏的协议有效。同时,勐腊县法院经向西双版纳州农业银行查询,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7日罗金和的银行卡根本没有任何交易记录。罗金和对这一查询结果并无异议。勐腊县法院对罗金和关于其代曾石生向孟连公信橡胶公司交纳200万元的主张未予认定,认为证据不足。

2011年7月28日重审第一次开庭后,景洪市检察院又进行了补充侦查,并于2011年9月9日再次开庭。这次检察院提供了胡玉梅交来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分户账和中心的现金日记账,证实当时没有58万元的现金,因此曾石生不可能以现金出资。

曾石生的辩护律师提出,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分户账账目部分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数据部分绝大多数都是手工描过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而且,这些证据也不能够直接证明曾石生没有现金出资,如果要查清曾石生出资的事实,只要向相关银行调取验资账户记录即可,但在律师多次书面要求法院查账的情况下,法院均不理睬。同时,检察院调取的200万元的证据与勐腊县法院的查询结果相矛盾,且发生交易的账号是935030XXXXXX7272,而罗金和的银行卡账号是6393503XXXXXX47272,两个账号不一样。辩护律师同样要求法院查清罗金和200万元在银行记载的来源和去向,却未被理睬。

辩护律师还提出侦查卷宗当中第666页至第668页1994年8月19日的三份发货清单、胡朝葵提供的云南销售中心注册资金的账页和记账凭证以及胡玉梅提供的云南销售中心1994年的现金日记账真实性的质疑,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检察院拒绝提供原件,法院也不调取。重审判决书最终回避了上述证据。记者就此问题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电话采访,但无人接听。

经湛江市检察院鉴定,通用设备厂的账簿并无关于向销售中心投资的记载。湛江市工商局的档案也显示,通用设备厂没有对外投资,没有分支机构。但法院称以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的档案为依据,认定中心为国有性质,并判决曾石生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法院对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的档案关于销售中心注销时无债务的记载却未予置评。辩护律师就此提出疑问,如果认定根据西双版纳州工商局的档案认定销售中心注销时无债务,那么也就不存在中心欠通用设备厂200万元的问题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宣告缓刑且判决尚未生效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本网上篇文章中已有报道。但据记者了解,曾石生的取保候审至今未能办理成功。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也对此判决不满,提出抗诉,挪用资金200万元,且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情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畸轻。

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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