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接到珠海市民朱女士爆料:她和丈夫周先生离婚已有三年时间,当时新房产权本应登记在她的名下,但至今仍无法登记,登记中心以各种理由拒办。法院对此产权纠纷的终审判决于2009年12月16日就已经裁定下来,可房产证朱女士却一直没拿到手。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已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司解”)。她担心新司解的出台会给她的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朱女士无限唏嘘道:“在1996年我就从老家来到珠海,经过多年的打拼,终于有本地户口,工作也很充实。我有医学和英语大专文凭,考了珠海驾照,可谓是单身小资。但没想到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我的人生和婚姻却频频遭受打击。”
婚前隐瞒乙肝病史,承诺房款补偿
据朱女士介绍,婚前,在他们相爱两年后,周先生在隐瞒“乙肝”病史的情况下向朱女士提出借住其家的要求,出于对周先生的爱,朱女士答应了他的请求。此时的朱女士从来没有想到周先生对自己有所隐瞒,自己还有可能因此而感染或携带“乙肝”病毒。乙肝病史被发现后,在朱女士的谴责下,周先生向朱女士提出求婚,并表示无论朱女士是否感染肝炎,他都愿意负责一生。他还建议朱女士赶快去注射乙肝疫苗,并提出若因注射乙肝疫苗而耽误了朱女士的生育期,造成朱女士因年纪大问题无法生育,那他将带朱女士到香港、台湾找人代孕。当时无助的朱女士因此被他深深感动了,在后来他的多次求婚攻势下,朱女士最终点头同意嫁给他。
当时的朱女士是在澳门上班的,因考虑到朱女士要放弃高收入并嫁给有乙肝的自己,牺牲很大,于是周先生在结婚前就提出给朱女士几十万作为补偿,由朱女士自由支配使用。2008年5月1日,在周先生的陪同下,朱女士以个人名义订购了珠海市新香洲某处一套房屋,付两万元定金并签订购房合同。当时周先生就兑现承诺暂时先将2万元打到朱女士购房账户上,以交付定金。
2008年5月7日朱女士与周先生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周先生一次性将房款469091元和税费8028元打到朱女士购房账户。随后朱女士与开发商签定个人名下100%购房合同。在初院庭审记录上,周先生也明确表示 “购买了一套房子给被告(朱女士)”,中院庭审时也对赠与房款的事实做了承认。同日下午,在周生陪同下朱女士辞去在澳门工作,一心一意照顾周先生,组织他们的小家庭。
假离婚成真离婚,《离婚协议》骗房款
美满的婚姻生活才维持半个月,周先生和朱女士的结合很快就被周先生远在台湾的家人知晓,并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出于保护朱女士免受台湾家人的骚扰的初衷,2008年5月21日,周先生向朱女士提出假离婚的想法,并表示假离婚只是权宜之计,目的是为了保护朱女士不受其家人伤害。由于周先生的家人非常不满他把房款赠送给朱女士的行为,因此周先生还向朱女士提出假装把房产卖掉暂时先把房款给他的要求,并请求朱女士暂时住在新婚房等他处理完家庭矛盾回来后再复婚。
另外,周先生还承诺他会在三个月内回珠海与朱女士复婚,到时房款再如数返还朱女士。出于对丈夫无限的爱和信任,朱女士同意了周先生这一无理的要求。然出于新婚房子是离婚的房子不吉利这一考虑,当时朱女士提出复婚前周先生要先把房款还给朱女士或者给一百万另外再买一套房子的要求,当时周先生也同意了。
2008年5月21日,朱女士夫妻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朱女士还在周先生的要求下签下了离婚协议:“因结婚以女方名义购置房屋(出资人男方,原价489091元及税费8028元人民币),协议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
另外,据了解,当时双方还做出 约定如下:1、因男方家长介入两人家庭,女方要离婚,男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3万元给女方,以2007年女方所借13万元抵销;2、男方患有乙型肝炎,女方在其交往期间开始注射乙肝疫苗,但未产生抗体,如果三个月后即八月份检查染上乙肝,男方根据医疗费用的金额赔偿给女方。
在2008年5月22日即离婚后第二天,周先生立马就要求朱女士授权给他,好让他把房产销售出去。当时的朱女士对丈夫还是非常信任的,也没多想当天就去为他办理授权,但因为两人没带齐资料,授权未能成功。回家后朱女士仔细思考,觉得周先生要求授权的动机不纯,他的目的可能是针对房产。于是朱女士拒绝了周先生授权要求,并明确要求周先生按《离婚协议》执行或履行复婚承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授权要求遭到拒绝后,周先生恼羞成怒,把朱女士赶出了新房,甚至把新房大门的锁给换了,禁止朱女士进出。与此同时,周先生还将购房合同等所有购楼资料和朱女士的婚前两万一千元工资拿走了,离开前他还向朱女士明确表示他不愿复婚了。面对朱女士要回自己的工资的正当要求,周先生却以让朱女士授权给他个人销售房子作为条件。
图:珠海房地产登记中心
2008年10月8日在该房屋还没有交楼,房产证还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周先生毅然以“违反《离婚协议》,索取钱财”为由将朱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把房产判决为他个人所有。另外早有预谋的他还把在离婚几个月期间录下的涉及两人隐私的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之一提交上法院。最终一审法院轻信了他的片面之词,将朱女士名下100%的房产判归周先生所有,朱女士还要支付17272元的败诉费。朱女士对此深感不服,带病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对朱女士名下100%的房产作出“由双方在三年之内处理出售,此房出售后房款所得给男方”的约定。然而朱女士与周先生并未对诉争房产在双方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予以约定。该房产是两人结婚当天共同购买,周先生虽对该房产出资,但其也同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朱女士名下,故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定朱女士在与周先生离婚后的三年内,仍对诉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与周先生协商处分的权利。因此,终审判决:驳回朱女士诉求;驳回周生诉求。终审判决在2009年7月2日生效。
该房产在2008年12月30日交楼。根据购房合同本,房产本应在一年内以朱女士100%名下产权合法登记。但周先生在2008年10月起诉朱女士时,就以有归属争议为由,申请停办房产证。所以登记中心和开发商一直没有给朱女士办理房产证。2009年7月2日终审判决生效后,朱女士再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但登记中心以终审判决中定性为“夫妻共有”为由,退件不予办理。
对于登记中心提出的退件停办理由,朱女士完全无法接受的。对此她有如下三点的质疑。
(1)根据法官定性 该房产为“周先生生出资,登记在朱女士名下”,所以该房产属于周先生和朱女士“夫妻共有财产”。但登记中心却错误理解为只要是“夫妻共有”,就无需再登记在朱女士名下。
(2)判决书定性为“夫妻共有”,但未判决为夫妻共有。登记中心是执行单位,本只需按判决结果进行执行,但登记中心根据法院定性,自行作出判决:擅自在房产证上加周先生的名字。
(3)本案中法官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周先生和朱女士双方均应以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登记中心认为《离婚协议》以“女方名义购买”的签订违反“物权法”,所以当时夫妻特别约定的“以女方名义购买”登记中心不予承认。
因为登记中心不同意办理朱女士名下产权房产证,《离婚协议》无法执行。而终审判决书中“朱女士在与周生离婚后的三年内仍对诉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与朱女士协商处分的权利”的裁定,就根本无法实现。现朱女士多方申诉要求办理个人名下房产证,结束三年的官司,但登记中心态度相当坚决:因定性为“夫妻共有”,就必须加周先生名字。
图:珠海法院判决
因房产登记解决不了,朱女士对房产“夫妻共有”的法院定性表示不服。她认为是周先生自愿赔偿自己的结婚损失而赠与房款,该房产应定性为朱女士个人权属。同时朱小姐表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自己出于对丈夫毫无保留的信任,完全相信他返还房款然后复婚的承诺,所以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签订了那份离婚协议,这根本不是她的个人意愿。
另外,朱女士还表示,当时周先生有300余万元婚前财产,结婚后明确表示与她共享。如今随房价飙升,周先生的财产已增值到近七百万元左右。因是假离婚,所有在离婚协议上并没有进行平均分配。然而她是在两人感情深厚及周生承诺复婚并愿复婚前退回房款的的情况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己年近四十,没有任何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真假离婚,将房款赠与给比自己多近十倍身家的老公这样的协议是有失公平的,也不是她的个人意愿,这份不平等协议应该属于可撤销离婚协议。况且因周生违约停办房产证导致人为逾期,现三年期已过,所以朱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并撤销该《离婚协议》。2011年6月18日朱女士已提请高院再审,现正等待中。
朱女士表示,申请再审或另案申诉都与登记中心办证不相抵触。终审判决生效后,登记中心就该按《离婚协议》依法办理朱女士名下100%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购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2008年5月28日登记中心已办理出朱女士名下100%预售证,实行实名制购房,周生是无权申请停办的。登记中心却没有合法登记。在朱女士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从登记中心出示的2010年1月28日的退件通知书来看,登记中心已超过了法定30天内的回复期限。综上,朱女士认为登记中心违法了《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一条(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据介绍,周先生从他爷爷处继承几百万遗产,用100万元在大陆购买4套房,后卖出一套赚了钱,现三套已升值赚300万元左右。他的身家几乎是朱女士的十倍以上。而当初朱女士为了跟周先生结婚,放弃了在澳门高薪厚禄的工作和各种福利。离婚后她不得不变卖自己婚前房产维持生活。结婚、离婚、官司……这一切一切最终导致今天的朱女士不仅失去经济来源和依靠,而且她年近四十岁却仍然孑然一人,膝下无子女承欢。
三年多的官司,与周先生的感情纠葛,交楼三年仍没办房产证,这些问题一日没解决,朱女士仍需每天东奔西跑。再加上朱女士的身体很差,医生表示她基本已无法生育。珠海一些市民在听了朱女士的遭遇后,唏嘘不已。
目前最令朱女士担心的是,新出台的新司解13日起具备法律效应,房产证没有如期办理出来,而终审判决判定的朱女士收益就会因没房产证受损;或被加上周先生的名字后,在新政下,若出现周先生个人私自卖掉房产的情况,朱女士可能无法追回房款,再度面临离婚后人财两失的悲惨局面。
《离婚协议》存质疑,婚姻法新司法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