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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1月13日电 宁省沈阳市私家车车主张维平驾车时与一骑电动自行车人相撞,对方挂在车前风挡处,他却拖着受害人行驶了4.9公里,致被害人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判定,张维平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09年11月19日18时许,张维平驾驶一辆东风标致牌307型轿车沿沈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东陵区香格蔚蓝北门北50米处时,因避让 措施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追撞同向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朱某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致朱某头部撞击轿车前挡风玻璃后,趴在轿车前机器盖上。
车祸发生时,张维平已经感觉到有人撞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了,并且发现风挡上有血,但并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而是继续向南开行了4.9公 里。直到在沈丹公路桃仙跨桥北100米处,朱某从轿车上滑落到路中心,张维平仍不管不顾。朱某因遭受巨大撞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多发骨折、脊髓 横断导致重要生命器官严重功能障碍而死亡。
随后,张维平将轿车藏匿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职工食堂院内,随即逃跑。同年11月23日,其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平驾驶机动车撞击被害人后,不停车采取救治措施,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跑,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 过鉴于其逃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其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表示满意和谅解,故可减轻处罚。于 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范春生)